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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監察委員會、省人民檢察院聯合發布5起行賄犯罪典型案例

來源:安徽檢察

為深入貫徹黨的二十大關于堅持受賄行賄一起查的重要精神,認真落實《關于進一步推進受賄行賄一起查的意見》,在保持懲治受賄高壓態勢的同時,嚴肅查處行賄,多措并舉提高打擊行賄的精準性、有效性,推動實現對腐敗問題的標本兼治,安徽省監察委員會、安徽省人民檢察院選編了5起行賄犯罪典型案例,現予發布。

全省行賄犯罪典型案例

1.肖某某行賄案

2.張某某行賄、貪污案

3.王某某行賄案

4.馬某行賄案

5.王某對非國家工作人員行賄案

案例一

肖某某行賄案

【關鍵詞】

掃黑除惡  追加漏罪  打傘破網  多人多次行賄  監檢銜接

【要旨】

監察機關、檢察機關在常態化開展掃黑除惡斗爭過程中,深入貫徹受賄行賄一起查的重要決策部署,在“打傘破網”的同時,多措并舉提高打擊行賄犯罪的精準性、有效性。各級監察機關、檢察機關立足職責定位,堅持同向發力,充分運用問題線索移送反饋機制,及時通報會商,強化協同辦案,形成攻堅合力,全面“打財斷血”。

【基本案情】

被告人肖某某,男,1960年8月出生,漢族,安徽某民生藥業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

以被告人肖某某為首要分子的惡勢力犯罪集團采取暴力、威脅手段,有組織地實施尋釁滋事、強迫交易、妨害公務等十余起犯罪,為非作惡,欺壓百姓,造成惡劣的社會影響。2020年9月27日,肖某某因犯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尋釁滋事罪、強迫交易罪、故意傷害罪,被滁州市瑯琊區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二十年,并處罰金十萬元。

服刑期間,發現肖某某還存在遺漏行賄罪行,其在2000年至2016年期間,為惡勢力犯罪集團尋求“保護傘”以及為工程承攬、公司運營等方面謀取非法利益,先后賄送阜陽市太和縣原縣委書記肖某、太和縣舊縣鎮原黨委書記李某、阜陽市國稅局原局長柴某某、阜陽市公安局潁泉分局原局長孫某某(均已判決)等11名國家工作人員,共計財物229.5306萬元人民幣和1.3萬美元。滁州市全椒縣監察委員會調查終結后,經安徽省人民檢察院指定,滁州市瑯琊區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肖某某涉嫌行賄案。2021年6月24日,滁州市瑯琊區人民法院以行賄罪判處肖某某有期徒刑六年,并處罰金三十萬元。

【監察、檢察履職情況】

(一)監檢協作配合,共同推進受賄行賄一并查處。滁州市公安機關在對肖某某等人惡勢力集團犯罪偵查過程中,檢察機關應邀派員提前介入,發現賄賂犯罪線索,提出及時將問題線索移交監察機關的意見,推動公安偵查和監察調查有效銜接。肖某某因犯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尋釁滋事罪、強迫交易罪、故意傷害罪被判決后,監察機關查明肖某某為謀取不正當利益,向多名國家工作人員賄送財物,嚴重破壞職務行為廉潔性和當地政治生態,對其立案調查并移送檢察機關審查起訴,依法追究其行賄的刑事責任。

(二)深化“打傘破網”,全面“打財斷血”。監察機關、檢察機關同向發力,嚴厲懲治涉黑涉惡腐敗的“保護傘”。檢察機關在辦理肖某某惡勢力集團案件中,充分發揮法律監督職能,針對辦案中發現的稅收征收疏漏,向犯罪地的稅務部門制發檢察建議,相關建議被采納;認真清查涉案財產,針對部分權屬不清的涉案財產及時建議偵查機關、監察機關調取財產權屬證據并形成補充審查報告,提出對財產的處理意見,最終法院判決依法追繳,沒收涉案財產。

(三)嚴格依照證據材料,準確認定涉案罪名。辦案中,肖某某不僅對已判決的惡勢力犯罪行為毫無悔過之心,且對行賄犯罪供述時常反復,認罪悔罪態度差。監察機關堅持“重證據不輕信口供”原則,依法收集肖某某行賄犯罪的各項證據;檢察機關經審查并充分運用證據,認為肖某某雖供述反復,但在案證人證言、銀行流水、生效判決書等書證,足以形成完整的證據鏈條,其行為構成行賄罪,法院采納檢察機關意見。

【典型意義】

(一)堅持深挖徹查,斬斷“圍獵”與甘于被“圍獵”的利益鏈。檢察機關在常態化開展掃黑除惡斗爭中要繼續認真落實“打傘破網”要求,在著力打擊滋擾百姓安居樂業、破壞社會和諧穩定的黑惡勢力犯罪過程中,注重通過辦案深挖案件背后的職務犯罪線索并及時移送,合力拔出給予黑惡勢力以非法庇護的“關系網”、“保護傘”,實現辦案力度、質量與效果的有機統一,切實履行好推進掃黑除惡斗爭的政治責任和歷史使命。

(二)破除“權錢交易”,貫徹受賄行賄一起查的重大決策部署。本案被告人的黑惡勢力犯罪行為及“保護傘”的受賄行為雖已得到依法追究,但不能只查“當官的”,放過“送錢的”。行賄人不擇手段“圍獵”黨員干部是當前腐敗增量仍有發生的重要原因,要深刻把握行賄問題的政治危害,嚴格貫徹落實《關于進一步推進受賄行賄一起查的意見》精神,堅持無禁區、全覆蓋、零容忍,使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一體化推進取得更大的治理成效。

(三)堅持監檢銜接,形成聯合懲戒行賄犯罪的工作合力。檢察機關在辦案過程中發現行賄犯罪線索,要加強與監察機關的協作配合,建立健全線索移送、提前介入、程序銜接、證據審查等工作協作機制。既要針對個案中的特定問題會商溝通,也要針對查辦腐敗問題中出現的共性問題座談交流,通過監檢的有效銜接,解決包括證據收集、事實認定、法律適用、程序轉換、涉案財物處理等一系列重要問題,齊心協力推進反腐敗斗爭,促進干部清正、政府清廉、政治清明,以良好的政治生態確保黨的事業蓬勃發展。

【相關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四條、第七十條、第三百八十九條、第三百九十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第四十五條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貪污賄賂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八條

案例二

張某某行賄、貪污案

【關鍵詞】

征地拆遷領域  補充起訴  警示教育  檢察建議  社會溯源治理

【要旨】

將受賄行賄一起查的要求貫徹落實到征地拆遷領域辦案過程中,監察機關、檢察機關注重協作,加強銜接配合,準確適用法律,形成反腐合力。加大對征地拆遷領域行賄犯罪查處力度,依法查辦、嚴厲打擊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破壞社會和諧穩定的多次行賄、巨額行賄違法犯罪行為。檢察機關堅持懲防并舉,依法提出檢察建議,服務保障民生。

【基本案情】

被告人張某某,男,1972年10月出生,漢族,蚌埠某農貿市場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

2010年至2018年,被告人張某某在禹會區濱河西片區征遷安置過程中,為非法獲得更多征遷面積和補償款等不正當利益,多次給予時任禹會區濱河西片區征遷辦現場負責人趙某某價值共計233萬余元財物;給予時任蚌埠市河道局副局長高某某價值27萬余元財物;給予時任禹會區濱河西片區征遷辦工作人員沙某某價值32萬余元財物、工作人員倪某某價值44萬余元財物、工作人員丁某價值67萬余元財物。

(貪污犯罪事實略)

張某某涉嫌行賄罪、貪污罪一案由蚌埠市蚌山區監察委員會立案調查并移送蚌山區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蚌山區人民檢察院將該案提起公訴后,發現張某某另有遺漏行賄罪行,應當補充起訴。2021年5月8日,蚌山區人民法院對蚌山區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的張某某行賄、貪污罪一案作出判決,以行賄罪判處張某某有期徒刑十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七十萬元;以貪污罪判處張某某有期徒刑十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一百一十萬元;決定合并執行有期徒刑十五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一百八十萬元。宣判后,被告人張某某不服,提出上訴。蚌埠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后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監察、檢察履職情況】

(一)強化監檢銜接配合,準確厘清案件定性。調查階段,蚌山區監察委員會對張某某部分犯罪行為的性質認定及犯罪形態存在意見分歧,商請蚌山區人民檢察院提前介入。檢察機關經全面分析在案事實和證據,對法律適用及證據完善提出了反饋意見。蚌山區監察委員會采納檢察機關提前介入意見,補充完善證據后,向檢察機關移送起訴。

(二)審慎排查關聯線索,精準打擊行賄犯罪。蚌山區人民檢察院在審查起訴過程中,發現張某某為了在征遷安置補償等事項上謀取不正當利益,給予時任禹會區濱河西片區征遷辦結算組成員丁某三套征遷安置房,價值67萬余元,有遺漏行賄罪行,立即與蚌山區監委進行了充分溝通。達成共識后,監察機關立即成立工作專班,按照行賄罪的證據標準,及時補充調查并補充移送起訴。蚌山區人民檢察院受理后,補強相關證據,依法向蚌山區人民法院補充起訴。

(三)深層剖析案發成因,促進社會訴源治理。針對系列案中暴露出的問題,蚌山區人民檢察院結合征地拆遷領域職務犯罪的多發環節、財務監管和涉案人員崗位分析原因,有針對性地向蚌埠市禹會區住房城鄉建設、交通部門等單位制發檢察建議,推動在流程審批、崗位職責、財務管理等方面開展專項整治,進一步加強職務犯罪預防警示教育,防止貪污、受賄、職務侵占、挪用公款等違法犯罪行為的發生,為該領域營造清正廉潔的良好環境。有關部門采納檢察建議并進行全面整改。

【典型意義】

(一)重拳出擊懲治,嚴厲打擊事關百姓民生福祉的行賄犯罪,維護人民群眾根本利益。堅決貫徹落實黨中央受賄行賄一起查的方針政策,對發生在征地拆遷等重大民生領域的違法犯罪行為及腐敗分子從嚴打擊,對具有向多人行賄、將違法所得用于行賄等情形的從重懲處,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監察機關與檢察機關注重銜接配合,檢察機關在辦理系列案件中加強線索排查和分析研判,及時固定有關犯罪證據,發現遺漏犯罪事實的,及時與監察機關溝通,依法補充起訴。

(二)注重分析研判,加強對案件疑難點法律適用問題的把握,精準打擊職務犯罪。注意全面調查審查案件事實,結合刑法理論和相關司法解釋、指導性案例,圍繞犯罪事實、證據完善、案件定性,與監察機關進行深入研究探討,為準確適用法律夯實基礎。在充分論證的基礎上,厘清此罪與彼罪的界限,準確認定犯罪形態,增強案件辦理的示范性,提高職務犯罪案件辦理質效。

(三)強化警示教育,提升社會綜合治理效能,鏟除滋生腐敗的土壤。能動履行檢察職能,既嚴厲打擊犯罪,又積極預防犯罪,努力實現雙輪驅動。積極對案件進行梳理,提出針對性意見,并由個案上升至類案,積極向案發單位及相關領域其它單位發出檢察建議,堵塞漏洞、防患未然。堅持嚴格依法、準確及時、必要審慎、注重實效的原則,加強對重點行業、重點領域的監督管理力度。制發檢察建議后,主動加強與被建議單位的溝通聯系,積極督促和支持配合整改落實,努力達到辦理一案、教育一片的良好社會效果。

【相關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四條、第六十九條、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三百八十三條、第三百八十九條、第三百九十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一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第四十四條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貪污賄賂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三條、第七條第、第九條、第十八條、第十九條

案例三

王某某行賄案

【關鍵詞】

基礎設施建設  長期行賄  多次行賄  監檢協作  認罪認罰

【要旨】

監察機關、檢察機關加強協作配合,切實履行責任,共同推進受賄行賄一起查,加大對“村村通”工程等國家重點基礎設施建設領域行賄犯罪查處力度,凈化工程建設領域環境,維護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對竭力腐蝕、精準“圍獵”公職人員,具有多次行賄、長期行賄、向多人行賄情節的行賄人依法予以嚴厲打擊。對行賄人通過行賄獲得并已經建設完工的重要工程,監察機關、檢察機關加強協調配合,能動履職,督促有關單位加強工程質量監管。

【基本案情】

被告人王某某,男,1970年1月出生,漢族,壽縣壽春鎮某村原黨總支書記、村委會主任。

2006年至2016年,被告人王某某為承攬壽縣“村村通”工程、壽春鎮養老院等基礎設施建設工程,多次送給壽縣原副縣長、壽春鎮原黨委書記張某某人民幣共計15萬元,多次送給壽縣壽春鎮原鎮長洪某某人民幣共計20萬。王某某行賄線索由淮南市監察委在調查張某某、洪某某職務犯罪案件過程中發現,由壽縣監察委對該案立案調查并移送壽縣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

2022年5月18日,檢察機關以王某某犯行賄罪向壽縣人民法院提起公訴。王某某接到辦案單位電話后自動到案接受訊問,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主動退繳違法所得,自愿認罪認罰。檢察機關提出量刑建議,建議判處被告人有期徒刑一年十個月緩期二年執行,并處罰金10萬元。同年7月7日,壽縣人民法院作出判決,對檢察機關起訴的全部事實予以認定,并采納量刑建議。

【監察、檢察履職情況】 

(一)積極推進受賄行賄一起查,嚴厲打擊基礎設施工程領域行賄犯罪。壽縣監察委員會堅持推進受賄行賄一起查,在受賄案件查辦中發現了王某某涉嫌行賄犯罪的線索,立即進行全面調查取證,查實了王某某行賄的各項犯罪事實。考慮到王某某行賄犯罪主要發生在民生工程等重點領域,不法分子通過行賄手段承攬重點工程,會給工程質量造成重大隱患,需要從嚴打擊、嚴肅懲戒,壽縣監察委員會將王某某行賄案移送司法機關處理。壽縣人民檢察院全面依法審查,認定王某某在2006年到2016年長達10年時間內,為承攬壽縣“村村通”工程、壽春鎮養老院等基礎設施工程,向多名國家工作人員行賄數十次,其雖然具有自首等從寬情節,但仍需從嚴處理,決定對其依法提起公訴。監察機關、檢察機關密切配合,對涉及民生領域的行賄犯罪堅決予以打擊,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與社會效果。

(二)充分運用監檢會商機制,全面查明案件事實。案件移送審查起訴后,壽縣人民檢察院對與認定行賄事實密切相關的行賄款來源、取現時間等證據進行細致核實,對與犯罪情節相關的行賄持續時間、次數、對象人數等證據進行全面審查,圍繞證據標準、案件關鍵節點,向壽縣監察委員會提出補充調查建議。經壽縣監察委員會補充調查,進一步查明了有關犯罪事實和情節。

(三)開展認罪認罰,貫徹寬嚴相濟刑事政策。監察機關、檢察機關積極保障當事人合法權益,告知被告人認罪認罰相關規定及可能產生的后果,充分聽取辯護人的意見。通過耐心細致全面的工作,被告人王某某歸案后如實供述犯罪事實,認可指控罪名,愿意接受處罰,積極退繳贓款。檢察機關依法對王某某采取取保候審強制措施。審查起訴過程中,王某某在辯護律師見證下自愿簽署《認罪認罰具結書》,檢察機關提出確定刑量刑建議并被法院采納。

(四)制發檢察建議,保障民生安全。法院判決后,壽縣監察委員會與壽縣人民檢察院對案件中發現的普遍性、典型性問題進行深入剖析,特別是工程建設領域中存在的安全風險、制度漏洞進行探討,形成多項共識。檢察機關據此向有關單位制發檢察建議書,對案件中發現行賄人通過行賄獲取并建設完工的相關工程項目進行梳理,建議有關單位加強工程質量監管,促使有關單位履行監管職責、完善監管機制、開展專項整治。監察、檢察機關通過扎實有力、全面細致的工作,切實保障人民群眾生命健康和財產安全。

【典型意義】 

(一)堅持受賄行賄一起查,斬斷利益鏈,破除關系網。行賄人不擇手段地“圍獵”干部是腐敗案件發生的重要原因之一。辦案單位要認識到行賄行為的嚴重危害,加強監察、檢察協作配合,堅持受賄行賄一起查,斬斷利益鏈,破除關系網,促進腐敗問題標本兼治,一體推進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

(二)加強關鍵情節審查,推進重點領域案件辦理。行賄案件辦理中,要加強行賄關鍵犯罪情節的審查力度,全面查清事實,細致認定情節。對于行賄犯罪涉及民生工程、食品藥品、養老社保等領域的重點案件,要予以嚴肅處理,堅決打擊。對于行賄犯罪中的行賄次數、行賄持續時間、行賄對象人數等犯罪情節,要全面查實,正確處理,對于具有長期行賄、多次行賄、向多人行賄等嚴重情節的被告人從嚴處理。

(三)積極能動履職,參與社會治理。行賄犯罪涉及的領域較多,并時常引發工程質量、食品安全等問題隱患。同時,行賄犯罪的查辦也發現部分行業監管缺失、監督不力的問題。在辦案過程中,要踐行社會責任,依法能動履職,對于辦案中發現的行業弊端、工程隱患、監管缺失等問題,積極通過監察建議、檢察建議等方式予以糾正,以實際行動參與社會治理。

【相關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七十二條、第七十三條、第三百八十九條、第三百九十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第六十七條、第六十八條、第六十九條、第一百七十三條、第一百七十四條、第一百七十六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第四十七條

案例四

馬某行賄案

【關鍵詞】

建設工程領域  向多人行賄  補充調查  自行補充偵查  八號檢察建議

【要旨】

推進受賄行賄一起查,監察機關、檢察機關應當切實履行職責,加強協作配合,加大對建筑工程等重點領域行賄犯罪查處力度,服務保障營商環境。準確認定自首情節,積極適用認罪認罰從寬制度。針對鄉鎮建設工程領域出現的招投標監督管理混亂,檢察機關在運用多種措施打擊行賄犯罪的同時,深入貫徹落實最高檢第八號檢察建議,全面推進安全生產溯源治理。

【基本案情】

被告人馬某,男,1971年7月出生,漢族,阜陽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

被告人馬某等人為在阜南縣某鎮的工程承攬、資金撥付、驗收審計等方面謀取不正當利益,于2018年9月至2020年春節前,向時任該鎮黨委書記程某某(已判決)行賄60萬元、鎮長吳某某(已判決)行賄50萬元、財政所所長馬某某(已判決)行賄20萬元和面值0.6萬元的購物卡。

馬某涉嫌行賄罪一案由阜南縣監察委員會立案調查并移送阜南縣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2022年1月20日,阜南縣人民檢察院以馬某涉嫌行賄罪向阜南縣人民法院提起公訴。同年4月12日,阜南縣人民法院以馬某犯行賄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十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十萬元。

【監察、檢察履職情況】

(一)商請提前介入,統籌推進案件查處。監察機關調查發現,馬某為承攬工程,通過向鄉鎮多名主要領導行賄巨額資金的方式謀取不正當競爭優勢,嚴重破壞了當地建筑工程領域的公平競爭環境,涉嫌行賄犯罪。阜南縣監察委商請檢察機關提前介入,檢察機關認真審查事實和證據,認為本案行賄數額巨大,向多人行賄,情節嚴重,對當地政治生態、營商環境等造成嚴重破壞,依法應予嚴懲。監察機關針對檢察機關提前介入反饋意見,完善相關證據,確保案件在調查結束后順利移送審查起訴。

(二)監察補充調查,檢察自行補充偵查。審查起訴過程中,檢察機關在其他案件中發現馬某尚有部分行賄事實需要追加、是否構成自首需要進一步明確,經反饋,監察機關進行了補充調查。在與監察機關充分溝通并達成一致后,檢察機關經自行補充偵查,查明馬某系在被監察機關調查前主動交代行賄行為。法院審理過程中,阜南縣人民檢察院依法追加起訴,認定馬某具有自首情節。同時,檢察機關積極開展認罪認罰工作,充分釋法說理,馬某表示認罪認罰,在律師的見證下簽署了《認罪認罰具結書》。庭審中馬某當庭認罪,表示服判。

(三)積極能動履職,重視案件源頭治理。工程建設領域存在招投標監督管理混亂、損害其他同類經營者公平競爭等情況,常常導致出現豆腐渣工程,可能帶來重大安全事故隱患。阜南縣人民檢察院深入剖析問題產生原因,向該鎮制發檢察建議,建議加強黨員干部廉政教育,完善財政資金撥付管理,挽回國有資產流失,特別是要排查涉案企業已交付工程,確保不因工程質量出現安全事故和公共事件。該鎮向檢察機關反饋落實檢察建議的工作舉措,檢察機關持續監督整改落實。

【典型意義】

(一)加強監檢配合,從嚴查辦涉及建筑工程領域的行賄犯罪。建筑工程領域行賄犯罪,不僅破壞營商環境,還存在掛靠承接、資質掛靠、監管不足等影響安全生產的問題,應予以嚴懲。監察機關、檢察機關相互配合,加強協作,凝聚共識,形成合力,打出反腐敗“組合拳”。

(二)精準認定行賄犯罪事實、情節,嚴格落實寬嚴相濟刑事政策。檢察機關在審查案件時,發現遺漏犯罪事實,應當建議監察機關完善證據體系,對需要進一步明確的量刑情節,在與監察機關溝通一致后,監察補充調查和檢察自行補充偵查可以同步開展,切實提高依法打擊行賄犯罪的精準性、有效性。辦案中既要突出依法從嚴打擊的工作導向,也要準確認定從輕、減輕處罰情節,積極適用認罪認罰從寬制度,實現辦案“三個效果”的有機統一。

(三)充分履行檢察職能,助推“八號檢察建議”落實落細。檢察機關在辦理建筑工程等重點領域案件時,立足職能依法提出整改完善、防控風險的檢察建議,從源頭上遏制相關領域行賄犯罪的發生,積極推進營商環境優化。同時,建議相關部門對涉案建筑工程進行質量檢測,抓早抓小保障生產安全,在辦案中落實“八號檢察建議”,全面推進安全生產溯源治理。

【相關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三百八十九條、第三百九十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第一百七十條、第一百七十一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第四十五條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貪污賄賂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八條

案例五

王某對非國家工作人員行賄案

【關鍵詞】  

金融領域  對非國家工作人員行賄  房產代持  監檢配合 認罪認罰 

【要旨】

監察機關與檢察機關加強銜接配合,堅決貫徹落實黨中央受賄行賄一起查的重大決策部署,對金融領域巨額行賄違法犯罪行為依法嚴厲懲處,形成聯合懲戒行賄犯罪的工作合力,共同防范化解金融領域重大風險,服務保障經濟社會健康發展。檢察機關辦理審查起訴案件,應當積極貫徹寬嚴相濟刑事司法政策,對于犯罪嫌疑人真誠悔罪、自愿認罪認罰且符合適用條件的,依法適用認罪認罰從寬制度辦理。

【基本案情】

被告人王某,男,1962年8月出生,漢族,安徽某融資擔保有限公司實際控制人。

2016年10月至2020年3月期間,被告人王某為謀取不正當利益,為感謝以及繼續獲得安徽某農商銀行原黨委書記、董事長顧某對其公司在擔保、貸款審批、不良貸款化解等方面的關照,送給顧某共計2159.4035萬元人民幣,其中分五次主動送給顧某人民幣共計2046萬元,用于為顧某購買三套房產及支付物業管理費用。為了掩蓋房屋實際產權人,按照顧某的安排,被告人王某將三套房產登記在顧某的三名親屬名下,并簽署了房屋代持協議,房屋代持協議交由顧某統一保管。 

王某涉嫌對非國家工作人員行賄罪一案由樅陽縣監察委員會立案調查并移送樅陽縣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2021年2月,樅陽縣人民檢察院以王某涉嫌對非國家工作人員行賄罪向樅陽縣人民法院提起公訴,2021年3月15日公開開庭審理,同年5月6日樅陽縣人民法院作出判決,采納了檢察機關的量刑建議,以被告人王某犯對非國家工作人員行賄罪,判處其有期徒刑四年二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一百萬元。

【監察、檢察履職情況】

(一)運用監檢會商機制,統籌推進受賄行賄犯罪案件查處。樅陽縣監察委在調查安徽某農商銀行董事長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案過程中,發現王某涉嫌對非國家工作人員行賄犯罪線索,且數額巨大。檢察機關應樅陽縣監察委商請,提前介入審查案件后,認為王某構成對非國家工作人員行賄罪,并就進一步查清事實、完善證據、強制措施以及準確認定行賄人的不正當利益等,提出提前介入反饋意見。同時,針對王某認罪認罰從寬制度的適用,檢察機關充分聽取監察機關意見,并就量刑建議情況向監察機關及時通報,實現打擊行賄犯罪的合力。

(二)嚴密證據體系,嚴格把握案件質量。王某涉嫌對非國家工作人員行賄犯罪金額巨大,在利益輸送的方式上,涉案資金流水復雜,部分行賄事實以有借有還的假象予以掩蓋;為規避查處,王某將行賄的資金大多轉化為房產,且由受賄人顧某親屬予以代持,作案手段隱蔽、專業,增加了案件事實認定和證據審查分析的難度。監察機關、檢察機關嚴把案件事實關、證據關,從資金的來源、走向等客觀證據入手,抓住以貸謀私核心,緊盯異常決策事項,梳理厘清相關資金流水,構建了嚴密的證據體系,確保案件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王某涉嫌對非國家工作人員行賄犯罪受到法律的嚴肅追究。

(三)加強釋法說理,促使自愿認罪認罰。審查起訴階段,針對王某思想上出現反復,檢察機關充分釋法說理,促使其逐步轉變認罪態度,最終如實、穩定供述了全部行賄事實,并表示自愿認罪認罰。檢察機關向辯護律師細致說明量刑情節和法律依據,以及因綜合考慮王某在民營企業經營中對當地就業所做貢獻、歸案后的認罪悔罪態度等實際情況,決定給予從寬處理的量刑建議,促使被告人王某認罪服法,在律師的見證下自愿簽署《認罪認罰具結書》。庭審中被告人王某真誠認罪、悔罪,自愿預繳罰金,法院采納公訴機關指控意見和量刑建議,王某表示服判不上訴。

【典型意義】

(一)堅持受賄行賄一起查,反腐無禁區、全覆蓋、零容忍。監察、檢察機關加強協作配合,注重對重點領域行賄線索的分析研判,加強會商,凝聚共識,在嚴懲受賄的同時,也敢于向“圍獵者”亮劍,加強工作協作,打出反腐敗“組合拳”,一體推進受賄行賄的查處,斬斷腐敗問題利益鏈,破除權錢交易網,讓圍獵者付出應有的代價,彰顯對行賄零容忍的堅定決心,在全社會倡導廉潔守法理念。

(二)圍繞大局履行職責,積極防范化解金融風險。金融安全事關全社會發展穩定,權錢交易對商業銀行工作人員滲透腐蝕,不僅嚴重破壞了職務廉潔性,也造成了不良貸款上升及信用減值等問題,易引發金融風險。辦理行賄案件時要突出重點,進一步加大對破壞市場競爭秩序、威脅金融安全的巨額行賄、多次行賄犯罪的打擊力度,對構成犯罪的行賄行為,絕不姑息,徹底鏟除滋生腐敗的土壤,推動金融領域反腐敗工作深入開展,確保國家金融安全,為經濟社會高質量發展提供有力保障。

(三)準確適用刑事政策,努力實現辦案“三個效果”。對民營企業涉嫌刑事犯罪的,既依法打擊犯罪,又準確適用寬嚴相濟刑事政策,營造法治化營商環境。被告人認罪認罰的,應綜合考量犯罪的性質、情節、后果、認罪悔罪態度等情況,提出從輕量刑建議,促使行賄犯罪案件辦理達到政治、法律和社會“三個效果”的有機統一,增強類案示范效應。

【相關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六十四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第一百七十條、第一百七十一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第四十五條、第四十六條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貪污賄賂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八條、第十一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