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修訂的《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充實對黨不忠誠不老實、破壞黨的團結統一的處分條款,在第五十四條增寫搞政治攀附行為的處分規定,進一步明確了嚴守政治紀律和政治規矩的底線要求。
搞政治攀附是指投靠有權勢的人,以謀求自己能夠得到提拔重用或者其他政治利益,實質上是在政治上拉關系搭“天線”、找后臺尋靠山,搞人身依附。搞政治攀附與黨的性質宗旨背道而馳,與黨員干部的身份格格不入。
監督執紀工作中,還要注意搞政治攀附與跑官要官行為的區分。搞政治攀附是政治利益與經濟利益交織的搞非組織活動的違反政治紀律問題;而跑官要官是指通過拉關系、走后門,處心積慮地謀取官職和權力的行為,是個人主義思想惡性膨脹的一種表現,是干部選拔任用工作中的一種不正之風,通常不涉及經濟利益問題,涉及經濟利益的則可能構成買官賣官、搞政治攀附等違紀行為。
另外,搞政治攀附行為的處分規定是此次修訂新增的內容,但并不意味著“搞政治攀附”行為在2024年1月1日前不構成違紀,以往此類行為通常是依照2018年《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六十九條、第七十六條第一款或者2015年《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六十二條、第七十三條第一款等規定,按照跑官要官或者違反黨的政治規矩性質定性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