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八十二條、第八十三條對搞非組織活動行為列出負面清單,對違規組織、參加鄉友會,以及搞拉票、助選、干擾選舉活動作出處分規定。
1.違規組織、參加鄉友會。
《條例》第八十二條規定,黨員領導干部違反有關規定組織、參加自發成立的老鄉會、校友會、戰友會等,情節嚴重的,給予相應處分。
這里的“違反有關規定”,主要是指違反2002年中央紀委、中央組織部、解放軍總政治部印發的《關于領導干部不得參加自發成立的“老鄉會”、“校友會”、“戰友會”組織的通知》等規定。據此,領導干部不得參加自發成立(未經民政部門登記注冊)的老鄉、校友、戰友之間的各種聯誼會之類的組織,不得擔當這類聯誼會的發起人和組織者,不得在這類聯誼會中擔任相應職務;領導干部參加老鄉、校友、戰友之間的各種聯誼類活動,不得借機編織“關系網”,搞親親疏疏,團團伙伙,更不得有“結盟”“金蘭結義”等行為。同時,明確黨員領導干部違反上述規定的,黨組織要及時進行批評教育,促其改正;對違背組織原則,情節嚴重的,要給予黨紀處分。
黨員領導干部參加正常范圍內的老鄉、校友、戰友聚會,進行健康文明、積極向上的人際交往,并不違犯黨的紀律。但是,一些黨員領導干部熱衷于參加自發成立的老鄉會、校友會、戰友會等組織,編織“關系網”,拉“小圈子”,搞非組織活動,在黨員群眾中產生不良影響,必須對這類行為予以糾正。
2.搞拉票、助選、干擾選舉活動。
《條例》第八十三條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相應處分。
①在民主推薦、民主測評、組織考察和黨內選舉中搞拉票、助選等非組織活動。
②在法律規定的投票、選舉活動中違背組織原則搞非組織活動,組織、慫恿、誘使他人投票表決。
③在選舉中進行其他違反黨章、其他黨內法規和有關章程活動。
黨內選舉是黨內政治生活的重要組成部分。《關于新形勢下黨內政治生活的若干準則》規定,黨內選舉必須體現選舉人意志,堅決防止和查處拉票賄選等行為。在選舉活動中搞非組織活動,干擾選舉人表達選舉意愿,侵犯其他被選舉人權益,侵蝕黨內政治文化,在黨員群眾中造成不良影響,對這類違反組織紀律的行為必須予以堅決懲治。
搞有組織的拉票賄選,或者用公款拉票賄選的,從重或者加重處分。
相較于前述拉票、助選、干擾選舉等活動,搞有組織的拉票賄選或者用公款拉票賄選行為,對黨的紀律和黨員權利的破壞更為嚴重,影響更為惡劣,因此對此類行為應當予以從重或者加重處分。
“七個有之”問題,其中之一就是搞收買人心、拉動選票。拉票賄選直接沖擊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政治制度,動搖黨的干部工作根基,危害黨的政治生態,損害黨和政府形象。《關于新形勢下黨內政治生活的若干準則》明確規定,“黨的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妨礙選舉人依照規定自主行使選舉權,堅決反對和防止侵犯黨員選舉權和被選舉權的現象,堅決防止和查處拉票賄選等行為”,“堅決禁止跑官要官、買官賣官、拉票賄選等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