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人民政府關于印發
《安徽省鹽業體制改革實施方案》的通知
各市、縣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
現將《安徽省鹽業體制改革實施方案》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落實。
安徽省人民政府
(此件公開發布)
安徽省鹽業體制改革實施方案
為推進我省鹽業體制改革,進一步釋放市場活力,實現鹽業資源有效配置,促進鹽行業健康可持續發展,根據《國務院關于印發鹽業體制改革方案的通知》(國發〔2016〕25號)要求,結合我省實際,制定以下實施方案。
一、總體要求
全面貫徹黨的十八大和十八屆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會精神,深入貫徹習近平總書記系列重要講話特別是視察安徽重要講話精神,認真落實創新、協調、綠色、開放、共享發展理念,貫徹落實省第十次黨代會精神,按照國務院關于鹽業體制改革和省委、省政府決策部署,堅持突出食鹽安全、釋放市場活力、注重統籌兼顧、依法治鹽的基本原則,以確保食鹽質量安全和穩定供給為核心,完善食鹽專營制度,推進供給側結構性改革,創新管理方式,健全食鹽儲備,嚴格市場監管,建立公平競爭、監管到位的市場環境,增強我省鹽業企業市場競爭力,逐步形成適合我省鹽業發展的管理體制。
二、主要任務
(一)調整鹽業管理職能。省經濟和信息化委是我省鹽業主管機構,主管全省鹽業工作,負責制定鹽業發展規劃和產業政策,管理全省食鹽專營工作,保證鹽行業發展穩定。各市、縣(市、區)經濟和信息化部門是本地鹽業主管機構,負責管理本行政區域內的食鹽專營工作。按照政企分開要求,將省鹽務管理局從省鹽業總公司剝離。(責任單位:省編辦、省經濟和信息化委、省發展改革委、省鹽務管理局)
(二)完善食鹽專業化監管機制。各級鹽業主管機構與食品藥品監管、公安、司法、衛生計生、工商、質檢等部門各司其職、密切協作,依法加強食鹽安全監管。結合行政執法體制改革,積極創造條件,研究制定將食鹽質量安全管理與監督職能移交食品藥品監管部門或市場監管部門負責的實施方案。在新的食鹽安全監管體制未建立之前,保持現有的專業化監管體制不變,監管工作只能加強、不能削弱,所需相關經費由省政府統籌安排。加快建設食鹽電子追溯體系,實現食鹽來源可追溯、流向可查詢、風險可防范、責任可追究。(責任單位:省經濟和信息化委、省編辦、省財政廳、省食品藥品監管局、省公安廳、省司法廳、省衛生計生委、省工商局、省質監局、省發展改革委、省鹽務管理局)
(三)完善食鹽定點生產制度和批發環節專營制度。以現有食鹽定點生產企業和食鹽批發企業為基數,不再核準新增食鹽定點生產企業和食鹽批發企業,其他各類商品流通企業不得從事食鹽批發。現有食鹽定點生產企業證書和食鹽批發企業許可證有效期延長至
(四)改革食鹽流通體制。從
(五)加強企業產銷管理。省經濟和信息化委要牽頭制定工業鹽管理辦法,細化落實放開小工業鹽及鹽產品市場和價格、放開工業鹽運銷管制等要求,切實加強督促檢查和責任追究。經濟和信息化、農業部門要分別督促工業鹽、飼料添加劑氯化鈉生產企業建立、保存完整的生產和銷售記錄,嚴防工業鹽、飼料添加劑氯化鈉流入食鹽市場。質監部門要督促生產企業提高產品質量,加強產品質量監管,依法查處不合格產品。工商部門要依法查處虛假廣告和侵權假冒等行為。(責任單位:省經濟和信息化委、省農委、省質監局、省工商局、省食品藥品監管局、省鹽務管理局)
(六)改革食鹽儲備體系。建立由政府儲備和企業社會責任儲備組成的全社會食鹽儲備體系,確保自然災害和突發事件發生時食鹽和原碘的安全供應。研究制訂《安徽省食鹽儲備管理辦法》,加強政府儲備食鹽的管理和企業儲備食鹽的監督檢查。根據全省食鹽供需情況,建立政府食鹽儲備體系,食鹽儲備不低于全省1個月食鹽消費量;督促食鹽定點生產、批發企業完善企業食鹽儲備制度,限定食鹽生產、批發企業的最低庫存和最高庫存,防止食鹽市場供應短缺和企業囤積居奇,其中最低庫存不得低于本企業正常情況下1個月的平均銷售量。本級財政預算應安排資金對食鹽儲備給予貸款貼息、管理費支出等支持。加大對儲備資金的審計力度,接受社會監督。(責任單位:省經濟和信息化委、省鹽務管理局、省財政廳、省發展改革委、省商務廳、省審計廳)
(七)推進信用體系建設。建立食鹽生產、批發企業及其負責人和高管人員信用記錄,納入國家統一的社會信用體系,并引入第三方征信機構參與行業信用建設和監管,協同建立市場主體信用記錄。依托省公共信用信息共享服務平臺、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安徽)建立健全信息公示制度,對擬進入食鹽生產、批發領域的社會資本要在準入前公示有關信息,并每年定期公示所有企業及其負責人的有關信息。建立鹽業重大失信行為“黑名單”制度,制定對應聯合懲戒措施,將后果嚴重且影響食鹽安全的企業和個人列入“黑名單”,并由有關部門依法依規聯合懲戒。推動鹽業協會和引入第三方征信機構參與行業信用體系建設和信用監管。(責任單位:省經濟和信息化委、省發展改革委、省食品藥品監管局、省工商局、省質監局、省鹽務管理局)
(八)加強科學補碘工作。充分發揮食鹽生產、批發企業的保障供應作用,有效拓寬碘鹽供應渠道,同時滿足特定人群非碘鹽消費需求。省衛生計生委負責劃定邊遠貧困碘缺乏地區,做好動態監控,適時調整幫扶地區范圍,確保合格碘鹽覆蓋率達95%以上。各地可根據實際情況,靈活選擇政府補貼運銷費用或直接補貼貧困人口等方式,保證邊遠貧困地區人口能夠吃得上、吃得起合格碘鹽,并建立與社會救助標準、物價掛鉤的聯動機制,及時調整保障標準。(責任單位:省衛生計生委、省財政廳、省扶貧辦、省經濟和信息化委、省鹽務管理局)
(九)建立食鹽應急機制。各級經濟和信息化部門要會同有關部門研究制定食鹽供應應急預案,并向同級政府應急管理部門備案。緊急突發情況下,由省經濟和信息化委按照應急預案規定,采取投放政府儲備、調運企業社會責任儲備等方式,確保食鹽市場穩定。(責任單位:省經濟和信息化委、省發展改革委、省財政廳、省鹽務管理局)
(十)推動鹽業企業做優做強。認真落實全面深化國有企業改革的決策部署,加快全省國有鹽業企業公司制、股份制改革,建立現代企業制度。在保持國有食鹽批發企業國有控股的基礎上,推動現有食鹽定點生產、批發企業兼并重組,鼓勵通過投資入股、聯合投資、企業重組等方式引入社會資本,開展戰略合作和資源整合,向優勢企業增加資本投入。支持鹽業企業通過資本市場或公開上市等方式融資,促進鹽業企業做大做強。比照中央政策,將解決各級鹽業企業歷史遺留問題納入國有資本經營預算統籌考慮。認真落實國有鹽業企業兼并重組整合涉及的資產評估增值、土地變更登記和國有資產無償劃轉等方面稅收優惠政策。(責任單位:省國資委、省經濟和信息化委、省財政廳、省鹽務管理局)
(十一)妥善安置人員。根據政企分開和全省食鹽監管專業化需要,按照“人隨事走”的原則,研究制定我省鹽業體制改革人員安置方案,確保食鹽質量安全和社會穩定。(責任單位:省經濟和信息化委、省編辦、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省發展改革委、省國資委、省鹽務管理局)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強組織領導,落實工作責任。成立省鹽業體制改革工作領導小組,由省政府分管負責同志任組長,省政府有關副秘書長以及省經濟和信息化委、省發展改革委、省食品藥品監管局主要負責同志任副組長,相關責任單位負責同志為成員。各有關部門要按照本方案確定的改革要求和主要任務,抓緊制定配套政策措施,切實抓好過渡期各項工作。省經濟和信息化委、省發展改革委要牽頭建立聯席會議機制,加強工作指導和統籌協調,并做好督促檢查和效果評估,協調解決改革中的具體問題和困難,對改革中出現的新問題及時研究提出解決辦法,確保食鹽安全和市場穩定,重大問題及時向省政府報告。(責任單位:省經濟和信息化委、省發展改革委、省食品藥品監管局等)
(二)堅持依法治鹽,完善法規規章。省經濟和信息化委會同有關部門根據國家法律法規和規章,結合我省實際,推動完善鹽業和食鹽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管理實施辦法等制度,促進鹽業健康發展。(責任單位:省經濟和信息化委、省衛生計生委、省鹽務管理局、省法制辦)
(三)加大宣傳力度,做好輿情引導。加大對食鹽安全的宣傳力度,普及食鹽安全知識,提高全社會的食鹽安全意識,引導消費者從正規渠道購買食鹽。做好科學補碘宣傳教育,提高孕婦、兒童和碘缺乏地區群眾的科學補碘意識。加強打擊制販假鹽的宣傳,集中披露制販假鹽典型案例,公開制販假鹽企業“黑名單”,營造強大的輿論聲勢,形成對制販假鹽等違法犯罪活動的強大震懾力。(責任單位:省經濟和信息化委、省衛生計生委、省發展改革委、省商務廳、省食品藥品監管局、省工商局、省公安廳、省鹽務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