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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鹽專營專欄

改革法規

財政部關于印發《中央下放企業職工家屬區“三供一業”分離移交中央財政補助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

財資〔2016〕31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務局,財政部駐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監察專員辦事處:

  “三供一業”是計劃經濟時期延續下來、由國有企業承辦的供水、供電、供熱(氣)和物業管理等社會職能。長期以來,國有企業職工家屬區“三供一業”等辦社會職能負擔沉重,已成為國有企業深化改革、持續健康發展的較大障礙。根據《國務院關于印發加快剝離國有企業辦社會職能和解決歷史遺留問題工作方案的通知》(國發〔2016〕19號)和《國務院辦公廳轉發國務院國資委、財政部關于國有企業職工家屬區“三供一業”分離移交工作指導意見的通知》(國辦發〔2016〕45號),中央財政對中央下放企業職工家屬區“三供一業”分離移交給予適當補助。為規范中央財政補助資金管理,財政部制定了《中央下放企業職工家屬區“三供一業”分離移交中央財政補助資金管理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附件:中央下放企業職工家屬區“三供一業”分離移交中央財政補助資金管理辦法

財政部

2016年6月23日

附件:

中央下放企業職工家屬區“三供一業”分離移交中央財政補助資金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和加強中央下放企業職工家屬區“三供一業”分離移交中央財政補助資金(以下簡稱“補助資金”)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國務院關于印發加快剝離國有企業辦社會職能和解決歷史遺留問題工作方案的通知》(國發〔2016〕19號)和《國務院辦公廳關于轉發國務院國資委、財政部關于國有企業職工家屬區“三供一業”分離移交工作指導意見的通知》(國辦發〔2016〕45號)等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中央財政通過預算安排補助資金,用于支持中央下放企業職工家屬區“三供一業”分離移交工作,對“三供一業”相關設備設施進行必要的維修改造,基本實現分戶設表、按戶收費,交由專業化的企業或其他機構實行市場化、社會化管理和服務,中央下放企業不再承擔“三供一業”費用的目標。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中央下放企業,是指1998年1月1日以后中央下放地方的煤炭、有色金屬、軍工等企業,包括中央下放政策性破產企業和中央下放其他企業。

  本辦法所稱“三供一業”是指分離移交前中央下放企業實際承擔的職工家屬區供水、供電、供熱(氣)和物業管理項目。

  第四條 補助資金分配遵循“分項核定、因素測算、分年預撥、據實清算”的原則。

  第五條 財政部負責補助資金年度預算編制,依照本辦法分配及下達資金和清算審核,對補助資金使用情況進行監督檢查,配合相關部門指導監督各地加快推進中央下放企業職工家屬區“三供一業”分離移交工作。

  財政部駐各地財政監察專員辦事處(以下簡稱“專員辦”)負責按照財政部要求對補助資金使用情況進行監督管理,對清算申請報告進行審核,提出補助資金清算建議。

  各省(區、市)財政廳(局)負責編制本地區“三供一業”補助資金預算,加強補助資金管理,配合相關部門組織實施“三供一業”分離移交工作,對補助資金使用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二章 補助范圍和標準

  第六條 補助范圍包括:

  (一)中央下放政策性破產企業在2016年1月1日以前已實現分離移交(以下簡稱“先期移交”)的“三供一業”,以及此后實施分離移交的“三供一業”。

  (二)中央下放其他企業在2016年1月1日以后實施分離移交的“三供一業”。

  中央下放其他企業在2015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之間,為貫徹落實《中共中央 國務院關于深化國有企業改革的指導意見》有關要求實施分離移交的“三供一業”,比照本辦法執行。

  第七條 補助資金按照“三供一業”分項目戶均改造費用補助標準、改造居民戶數、補助比例和財力補助調節系數等因素測算。補助資金計算公式如下:

  某地區中央下放企業應分配補助資金總額=∑(“三供一業”分項目戶均改造費用補助標準×改造居民戶數×補助比例×財力補助調節系數)。

  (一)分項目戶均改造費用補助標準分別為:供水0.58萬元、供電0.92萬元、供熱(氣)0.95萬元、物業管理0.75萬元。

  (二)中央下放政策性破產企業改造居民戶數按照實施政策性破產政策時核定的職工人數(含離退休人員)歷史數據折算,中央下放其他企業改造居民戶數按照實際情況核定。

  (三)中央財政對中央下放政策性破產企業補助比例為100%,中央下放其他企業補助比例為50%。

  (四)中央下放政策性破產企業財力補助調節系數為1,中央下放其他企業財力補助調節系數按同期地方財政困難程度系數折算。

第三章 補助資金申請、預撥和清算

  第八條 根據中央下放企業職工家屬區“三供一業”分離移交工作進度,各省(區、市)財政廳(局)應于2016年7月底前向財政部報送當年補助資金申請文件,以后年度每年在4月底前報送當年補助資金申請文件。

  補助資金申請文件主要包括“三供一業”分離移交工作總體方案、本年工作計劃和資金安排,從2017年開始還應報送以前年度補助資金的使用情況和相關工作進展情況等內容,同時報送以下數據及資料:

  (一)先期移交的中央下放政策性破產企業名單及涉及的“三供一業”分項項目(附表1)。

  (二)列入當年“三供一業”分離移交工作計劃的中央下放政策性破產企業名單、“三供一業”分項項目(附表2)。

  (三)列入當年“三供一業”分離移交工作計劃的中央下放其他企業名單、“三供一業”分項項目、改造居民戶數等(附表3)。

  (四)相關企業屬于中央下放政策性破產企業或中央下放其他企業范圍的證明材料。

  第九條 各省(區、市)完成 “三供一業”分離移交年度工作計劃后,可以隨同補助資金申請文件一并報送清算申請報告,同時報送以下數據及資料:

  (一)年度工作計劃完成情況。

  (二)已完成分離移交的中央下放政策性破產企業名單及工作完成情況(附表4)。

  (三)已完成分離移交的中央下放其他企業名單、工作完成情況、改造居民戶數(附表5)。

  清算申請報告應同時抄送當地專員辦。

  第十條 各省(區、市)申請文件是補助資金分配的依據,逾期不報的,中央財政當年不予安排補助資金。

  第十一條 中央財政按照年度預算安排和地方申請情況按本辦法第七條規定測算確定各省(區、市)年度補助金額,并視“三供一業”分離移交實施進度撥付。

  為既保障相關工作順利啟動,又確保政策目標實現,在“三供一業”分離移交工作實施期內,中央財政每年按照當年應補助金額的90%予以預撥,并按規定經清算后撥付剩余補助資金。

  第十二條 當地專員辦應在收到清算申請報告后30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核工作,并向財政部上報審核意見,重點核實以下情況:

  (一)年度工作計劃實施情況。

  (二)中央下放政策性破產企業職工家屬區“三供一業”分項項目是否實現分離移交。

  (三)中央下放其他企業職工家屬區“三供一業”分項項目是否實現分離移交、“三供一業”分項項目分離移交改造居民戶數。

  第十三條 根據專員辦審核意見,中央財政以“三供一業”分離移交目標是否實現為標準清算補助資金,對完成分離移交任務的省(區、市)撥付剩余補助資金;對未完成任務的省(區、市),相應扣回預撥的補助資金。其中,對僅完成部分“三供一業”項目分離移交任務的,按照相應標準扣回未完成項目的補助資金。

  第十四條 各省(區、市)財政廳(局)提交補助資金清算申請報告的最后截止時間為2020年4月底,逾期未提交的,財政部將組織當地專員辦進行清算審核。

第四章 補助資金管理、使用和監督

  第十五條 補助資金管理和使用應當嚴格執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財務規章制度和本辦法的規定。

  第十六條 各省(區、市)財政部門可以將中央補助資金和地方自籌資金統籌使用,用于支持本省(區、市)國有企業職工家屬區“三供一業”分離移交工作。

  第十七條 各省(區、市)財政部門可以根據當地國有企業職工家屬區“三供一業”分離移交的具體實施方式合理確定補助資金的分配方法和撥付方式。

  第十八條 各省(區、市)財政部門收到中央財政補助資金后,應當在30日內按預算級次分解下達給下級財政部門或省屬企業。

  第十九條 補助資金年度如有結余,可按預算管理辦法結轉下年繼續使用。

  第二十條 各省(區、市)財政部門應當會同相關部門建立健全補助資金監管機制,明確職責,加強協作。

  第二十一條 財政部對補助資金管理使用情況適時開展監督管理,并委托各地專員辦開展補助資金管理使用情況的日常監管。對違反規定的行為,依照《預算法》、《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等有關規定處理。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二條 各省(區、市)財政部門應當根據本辦法商相關部門制定本省(區、市)補助資金管理辦法,明確資金分配、管理和使用等要求。

  第二十三條 獨立工礦區、采煤沉陷區等中央下放企業職工家屬區整體搬遷涉及“三供一業”分離移交的,按照本辦法執行。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