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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標投標規范性文件

電子招標投標辦法

電子招標投標辦法

(2013年2月4日國家發展改革委、工業和信息化部、監察部、住房城鄉建設部、交通運輸部、鐵道部、水利部、商務部令第20號公布?自2013年5月1日起施行)

為了規范電子招標投標活動,促進電子招標投標健康發展,國家發展改革委、工業和信息化部、監察部、住房城鄉建設部、交通運輸部、鐵道部、水利部、商務部聯合制定了《電子招標投標辦法》及相關附件,現予發布,自2013年5月1日起施行。

2013年2月4日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電子招標投標活動,促進電子招標投標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以下分別簡稱招標投標法、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進行電子招標投標活動,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電子招標投標活動是指以數據電文形式,依托電子招標投標系統完成的全部或者部分招標投標交易、公共服務和行政監督活動。

數據電文形式與紙質形式的招標投標活動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三條 電子招標投標系統根據功能的不同,分為交易平臺、公共服務平臺和行政監督平臺。

交易平臺是以數據電文形式完成招標投標交易活動的信息平臺。公共服務平臺是滿足交易平臺之間信息交換、資源共享需要,并為市場主體、行政監督部門和社會公眾提供信息服務的信息平臺。行政監督平臺是行政監督部門和監察機關在線監督電子招標投標活動的信息平臺。

電子招標投標系統的開發、檢測、認證、運營應當遵守本辦法及所附《電子招標投標系統技術規范》(以下簡稱技術規范)。

第四條 國務院發展改革部門負責指導協調全國電子招標投標活動,各級地方人民政府發展改革部門負責指導協調本行政區域內電子招標投標活動。各級人民政府發展改革、工業和信息化、住房城鄉建設、交通運輸、鐵道、水利、商務等部門,按照規定的職責分工,對電子招標投標活動實施監督,依法查處電子招標投標活動中的違法行為。

依法設立的招標投標交易場所的監管機構負責督促、指導招標投標交易場所推進電子招標投標工作,配合有關部門對電子招標投標活動實施監督。

省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電子招標投標系統的建設、運營,以及相關檢測、認證活動實施監督。

監察機關依法對與電子招標投標活動有關的監察對象實施監察。


第二章 電子招標投標交易平臺


第五條 電子招標投標交易平臺按照標準統一、互聯互通、公開透明、安全高效的原則以及市場化、專業化、集約化方向建設和運營。

第六條 依法設立的招標投標交易場所、招標人、招標代理機構以及其他依法設立的法人組織可以按行業、專業類別,建設和運營電子招標投標交易平臺。國家鼓勵電子招標投標交易平臺平等競爭。

第七條 電子招標投標交易平臺應當按照本辦法和技術規范規定,具備下列主要功能:

(一)在線完成招標投標全部交易過程;

(二)編輯、生成、對接、交換和發布有關招標投標數據信息;

(三)提供行政監督部門和監察機關依法實施監督和受理投訴所需的監督通道;

(四)本辦法和技術規范規定的其他功能。

第八條 電子招標投標交易平臺應當按照技術規范規定,執行統一的信息分類和編碼標準,為各類電子招標投標信息的互聯互通和交換共享開放數據接口、公布接口要求。

電子招標投標交易平臺接口應當保持技術中立,與各類需要分離開發的工具軟件相兼容對接,不得限制或者排斥符合技術規范規定的工具軟件與其對接。

第九條 電子招標投標交易平臺應當允許社會公眾、市場主體免費注冊登錄和獲取依法公開的招標投標信息,為招標投標活動當事人、行政監督部門和監察機關按各自職責和注冊權限登錄使用交易平臺提供必要條件。

第十條 電子招標投標交易平臺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認證認可條例》等有關規定進行檢測、認證,通過檢測、認證的電子招標投標交易平臺應當在省級以上電子招標投標公共服務平臺上公布。

電子招標投標交易平臺服務器應當設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

第十一條 電子招標投標交易平臺運營機構應當是依法成立的法人,擁有一定數量的專職信息技術、招標專業人員。

第十二條 電子招標投標交易平臺運營機構應當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及技術規范,建立健全電子招標投標交易平臺規范運行和安全管理制度,加強監控、檢測,及時發現和排除隱患。

第十三條 電子招標投標交易平臺運營機構應當采用可靠的身份識別、權限控制、加密、病毒防范等技術,防范非授權操作,保證交易平臺的安全、穩定、可靠。

第十四條 電子招標投標交易平臺運營機構應當采取有效措施,驗證初始錄入信息的真實性,并確保數據電文不被篡改、不遺漏和可追溯。

第十五條 電子招標投標交易平臺運營機構不得以任何手段限制或者排斥潛在投標人,不得泄露依法應當保密的信息,不得弄虛作假、串通投標或者為弄虛作假、串通投標提供便利。


第三章 電子招標


第十六條 招標人或者其委托的招標代理機構應當在其使用的電子招標投標交易平臺注冊登記,選擇使用除招標人或招標代理機構之外第三方運營的電子招標投標交易平臺的,還應當與電子招標投標交易平臺運營機構簽訂使用合同,明確服務內容、服務質量、服務費用等權利和義務,并對服務過程中相關信息的產權歸屬、保密責任、存檔等依法作出約定。

電子招標投標交易平臺運營機構不得以技術和數據接口配套為由,要求潛在投標人購買指定的工具軟件。

第十七條 招標人或者其委托的招標代理機構應當在資格預審公告、招標公告或者投標邀請書中載明潛在投標人訪問電子招標投標交易平臺的網絡地址和方法。依法必須進行公開招標項目的上述相關公告應當在電子招標投標交易平臺和國家指定的招標公告媒介同步發布。

第十八條 招標人或者其委托的招標代理機構應當及時將數據電文形式的資格預審文件、招標文件加載至電子招標投標交易平臺,供潛在投標人下載或者查閱。

第十九條 數據電文形式的資格預審公告、招標公告、資格預審文件、招標文件等應當標準化、格式化,并符合有關法律法規以及國家有關部門頒發的標準文本的要求。

第二十條 除本辦法和技術規范規定的注冊登記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在招標投標活動中設置注冊登記、投標報名等前置條件限制潛在投標人下載資格預審文件或者招標文件。

第二十一條 在投標截止時間前,電子招標投標交易平臺運營機構不得向招標人或者其委托的招標代理機構以外的任何單位和個人泄露下載資格預審文件、招標文件的潛在投標人名稱、數量以及可能影響公平競爭的其他信息。

第二十二條 招標人對資格預審文件、招標文件進行澄清或者修改的,應當通過電子招標投標交易平臺以醒目的方式公告澄清或者修改的內容,并以有效方式通知所有已下載資格預審文件或者招標文件的潛在投標人。


第四章 電子投標


第二十三條 電子招標投標交易平臺的運營機構,以及與該機構有控股或者管理關系可能影響招標公正性的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在該交易平臺進行的招標項目中投標和代理投標。

第二十四條 投標人應當在資格預審公告、招標公告或者投標邀請書載明的電子招標投標交易平臺注冊登記,如實遞交有關信息,并經電子招標投標交易平臺運營機構驗證。

第二十五條 投標人應當通過資格預審公告、招標公告或者投標邀請書載明的電子招標投標交易平臺遞交數據電文形式的資格預審申請文件或者投標文件。

第二十六條 電子招標投標交易平臺應當允許投標人離線編制投標文件,并且具備分段或者整體加密、解密功能。

投標人應當按照招標文件和電子招標投標交易平臺的要求編制并加密投標文件。

投標人未按規定加密的投標文件,電子招標投標交易平臺應當拒收并提示。

第二十七條 投標人應當在投標截止時間前完成投標文件的傳輸遞交,并可以補充、修改或者撤回投標文件。投標截止時間前未完成投標文件傳輸的,視為撤回投標文件。投標截止時間后送達的投標文件,電子招標投標交易平臺應當拒收。

電子招標投標交易平臺收到投標人送達的投標文件,應當即時向投標人發出確認回執通知,并妥善保存投標文件。在投標截止時間前,除投標人補充、修改或者撤回投標文件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解密、提取投標文件。

第二十八條 資格預審申請文件的編制、加密、遞交、傳輸、接收確認等,適用本辦法關于投標文件的規定。


第五章 電子開標、評標和中標


第二十九條 電子開標應當按照招標文件確定的時間,在電子招標投標交易平臺上公開進行,所有投標人均應當準時在線參加開標。

第三十條 開標時,電子招標投標交易平臺自動提取所有投標文件,提示招標人和投標人按招標文件規定方式按時在線解密。解密全部完成后,應當向所有投標人公布投標人名稱、投標價格和招標文件規定的其他內容。

第三十一條 因投標人原因造成投標文件未解密的,視為撤銷其投標文件;因投標人之外的原因造成投標文件未解密的,視為撤回其投標文件,投標人有權要求責任方賠償因此遭受的直接損失。部分投標文件未解密的,其他投標文件的開標可以繼續進行。

招標人可以在招標文件中明確投標文件解密失敗的補救方案,投標文件應按照招標文件的要求作出響應。

第三十二條 電子招標投標交易平臺應當生成開標記錄并向社會公眾公布,但依法應當保密的除外。

第三十三條 電子評標應當在有效監控和保密的環境下在線進行。

根據國家規定應當進入依法設立的招標投標交易場所的招標項目,評標委員會成員應當在依法設立的招標投標交易場所登錄招標項目所使用的電子招標投標交易平臺進行評標。

評標中需要投標人對投標文件澄清或者說明的,招標人和投標人應當通過電子招標投標交易平臺交換數據電文。

第三十四條 評標委員會完成評標后,應當通過電子招標投標交易平臺向招標人提交數據電文形式的評標報告。

第三十五條 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中標候選人和中標結果應當在電子招標投標交易平臺進行公示和公布。

第三十六條 招標人確定中標人后,應當通過電子招標投標交易平臺以數據電文形式向中標人發出中標通知書,并向未中標人發出中標結果通知書。

招標人應當通過電子招標投標交易平臺,以數據電文形式與中標人簽訂合同。

第三十七條 鼓勵招標人、中標人等相關主體及時通過電子招標投標交易平臺遞交和公布中標合同履行情況的信息。

第三十八條 資格預審申請文件的解密、開啟、評審、發出結果通知書等,適用本辦法關于投標文件的規定。

第三十九條 投標人或者其他利害關系人依法對資格預審文件、招標文件、開標和評標結果提出異議,以及招標人答復,均應當通過電子招標投標交易平臺進行。

第四十條 招標投標活動中的下列數據電文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簽名法》和招標文件的要求進行電子簽名并進行電子存檔:

(一)資格預審公告、招標公告或者投標邀請書;

(二)資格預審文件、招標文件及其澄清、補充和修改;

(三)資格預審申請文件、投標文件及其澄清和說明;

(四)資格審查報告、評標報告;

(五)資格預審結果通知書和中標通知書;

(六)合同;

(七)國家規定的其他文件。


第六章 信息共享與公共服務


第四十一條 電子招標投標交易平臺應當依法及時公布下列主要信息:

(一)招標人名稱、地址、聯系人及聯系方式;

(二)招標項目名稱、內容范圍、規模、資金來源和主要技術要求;

(三)招標代理機構名稱、資格、項目負責人及聯系方式;

(四)投標人名稱、資質和許可范圍、項目負責人;

(五)中標人名稱、中標金額、簽約時間、合同期限;

(六)國家規定的公告、公示和技術規范規定公布和交換的其他信息。

鼓勵招標投標活動當事人通過電子招標投標交易平臺公布項目完成質量、期限、結算金額等合同履行情況。

第四十二條 各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等規定,在本部門網站及時公布并允許下載下列信息:

(一)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及規范性文件;

(二)取得相關工程、服務資質證書或貨物生產、經營許可證的單位名稱、營業范圍及年檢情況;

(三)取得有關職稱、職業資格的從業人員的姓名、電子證書編號;

(四)對有關違法行為作出的行政處理決定和招標投標活動的投訴處理情況;

(五)依法公開的工商、稅務、海關、金融等相關信息。

第四十三條 設區的市級以上人民政府發展改革部門會同有關部門,按照政府主導、共建共享、公益服務的原則,推動建立本地區統一的電子招標投標公共服務平臺,為電子招標投標交易平臺、招標投標活動當事人、社會公眾和行政監督部門、監察機關提供信息服務。

第四十四條 電子招標投標公共服務平臺應當按照本辦法和技術規范規定,具備下列主要功能:

(一)鏈接各級人民政府及其部門網站,收集、整合和發布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及規范性文件、行政許可、行政處理決定、市場監管和服務的相關信息;

(二)連接電子招標投標交易平臺、國家規定的公告媒介,交換、整合和發布本辦法第四十一條規定的信息;

(三)連接依法設立的評標專家庫,實現專家資源共享;

(四)支持不同電子認證服務機構數字證書的兼容互認;

(五)提供行政監督部門和監察機關依法實施監督、監察所需的監督通道;

(六)整合分析相關數據信息,動態反映招標投標市場運行狀況、相關市場主體業績和信用情況。

屬于依法必須公開的信息,公共服務平臺應當無償提供。

公共服務平臺應同時遵守本辦法第八條至第十五條規定。

第四十五條 電子招標投標交易平臺應當按照本辦法和技術規范規定,在任一電子招標投標公共服務平臺注冊登記,并向電子招標投標公共服務平臺及時提供本辦法第四十一條規定的信息,以及雙方協商確定的其他信息。

電子招標投標公共服務平臺應當按照本辦法和技術規范規定,開放數據接口、公布接口要求,與電子招標投標交易平臺及時交換招標投標活動所必需的信息,以及雙方協商確定的其他信息。

電子招標投標公共服務平臺應當按照本辦法和技術規范規定,開放數據接口、公布接口要求,與上一層級電子招標投標公共服務平臺連接并注冊登記,及時交換本辦法第四十四條規定的信息,以及雙方協商確定的其他信息。

電子招標投標公共服務平臺應當允許社會公眾、市場主體免費注冊登錄和獲取依法公開的招標投標信息,為招標人、投標人、行政監督部門和監察機關按各自職責和注冊權限登錄使用公共服務平臺提供必要條件。


第七章 監督管理


第四十六條 電子招標投標活動及相關主體應當自覺接受行政監督部門、監察機關依法實施的監督、監察。

第四十七條 行政監督部門、監察機關結合電子政務建設,提升電子招標投標監督能力,依法設置并公布有關法律法規規章、行政監督的依據、職責權限、監督環節、程序和時限、信息交換要求和聯系方式等相關內容。

第四十八條 電子招標投標交易平臺和公共服務平臺應當按照本辦法和技術規范規定,向行政監督平臺開放數據接口、公布接口要求,按有關規定及時對接交換和公布有關招標投標信息。

行政監督平臺應當開放數據接口,公布數據接口要求,不得限制和排斥已通過檢測認證的電子招標投標交易平臺和公共服務平臺與其對接交換信息,并參照執行本辦法第八條至第十五條的有關規定。

第四十九條 電子招標投標交易平臺應當依法設置電子招標投標工作人員的職責權限,如實記錄招標投標過程、數據信息來源,以及每一操作環節的時間、網絡地址和工作人員,并具備電子歸檔功能。

電子招標投標公共服務平臺應當記錄和公布相關交換數據信息的來源、時間并進行電子歸檔備份。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偽造、篡改或者損毀電子招標投標活動信息。

第五十條 行政監督部門、監察機關及其工作人員,除依法履行職責外,不得干預電子招標投標活動,并遵守有關信息保密的規定。

第五十一條 投標人或者其他利害關系人認為電子招標投標活動不符合有關規定的,通過相關行政監督平臺進行投訴。

第五十二條 行政監督部門和監察機關在依法監督檢查招標投標活動或者處理投訴時,通過其平臺發出的行政監督或者行政監察指令,招標投標活動當事人和電子招標投標交易平臺、公共服務平臺的運營機構應當執行,并如實提供相關信息,協助調查處理。


第八章 法律責任


第五十三條 電子招標投標系統有下列情形的,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不得交付使用,已經運營的應當停止運營。

(一)不具備本辦法及技術規范規定的主要功能;

(二)不向行政監督部門和監察機關提供監督通道;

(三)不執行統一的信息分類和編碼標準;

(四)不開放數據接口、不公布接口要求;

(五)不按照規定注冊登記、對接、交換、公布信息;

(六)不滿足規定的技術和安全保障要求;

(七)未按照規定通過檢測和認證。

第五十四條 招標人或者電子招標投標系統運營機構存在以下情形的,視為限制或者排斥潛在投標人,依照招標投標法第五十一條規定處罰。

(一)利用技術手段對享有相同權限的市場主體提供有差別的信息;

(二)拒絕或者限制社會公眾、市場主體免費注冊并獲取依法必須公開的招標投標信息;

(三)違規設置注冊登記、投標報名等前置條件;

(四)故意與各類需要分離開發并符合技術規范規定的工具軟件不兼容對接;

(五)故意對遞交或者解密投標文件設置障礙。

第五十五條 電子招標投標交易平臺運營機構有下列情形的,責令改正,并按照有關規定處罰。

(一)違反規定要求投標人注冊登記、收取費用;

(二)要求投標人購買指定的工具軟件;

(三)其他侵犯招標投標活動當事人合法權益的情形。

第五十六條 電子招標投標系統運營機構向他人透露已獲取招標文件的潛在投標人的名稱、數量、投標文件內容或者對投標文件的評審和比較以及其他可能影響公平競爭的招標投標信息,參照招標投標法第五十二條關于招標人泄密的規定予以處罰。

第五十七條 招標投標活動當事人和電子招標投標系統運營機構協助招標人、投標人串通投標的,依照招標投標法第五十三條和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第六十七條規定處罰。

第五十八條 招標投標活動當事人和電子招標投標系統運營機構偽造、篡改、損毀招標投標信息,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虛作假的,依照招標投標法第五十四條和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第六十八條規定處罰。

第五十九條 電子招標投標系統運營機構未按照本辦法和技術規范規定履行初始錄入信息驗證義務,造成招標投標活動當事人損失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第六十條 有關行政監督部門及其工作人員不履行職責,或者利用職務便利非法干涉電子招標投標活動的,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處理。


第九章 附?則


第六十一條 招標投標協會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加強電子招標投標活動的自律管理和服務。

第六十二條 電子招標投標某些環節需要同時使用紙質文件的,應當在招標文件中明確約定;當紙質文件與數據電文不一致時,除招標文件特別約定外,以數據電文為準。

第六十三條 本辦法未盡事宜,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執行。

第六十四條 本辦法由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會同有關部門負責解釋。

第六十五條 技術規范作為本辦法的附件,與本辦法具有同等效力。

第六十六條 本辦法自2013年5月1日起施行。

附件:《電子招標投標系統技術規范―第1部分》

電子招標投標系統技術規范

第1部分:交易平臺技術規范

2013年

目 錄

1 范圍

2 規范性引用文件

3 術語和定義

4 交易平臺結構

4.1 電子招標投標系統架構圖

4.2 交易平臺結構圖

5 交易平臺基本功能要求

5.1 用戶注冊

5.2 招標方案

5.3 投標邀請

5.4 發標

5.5 投標

5.6 開標

5.7 評標

5.8 定標

5.9 費用管理

5.10 異議

5.11 招標異常

5.12 存檔、歸檔

5.13 監督

6 交易平臺信息資源庫

6.1 招標項目信息庫

6.2 招標人信息庫

6.3 招標代理機構信息庫

6.4 投標人信息庫

6.5 專家信息庫

6.6 價格信息庫

7 交易平臺的系統接口

7.1 公共服務平臺的接口

7.2 與行政監督平臺的接口

7.3 與專業工具軟件的接口

8 交易平臺技術支撐與保障要求

8.1 接口技術要求

8.2 安全性

8.3 性能

8.4 可靠性

8.5 易用性

8.6 運行環境

附錄A 數據項的基本要求

A.1 業務對象

A.2 招投標主體

A.3 交易平臺或公共服務平臺

A.4 數據項術語說明

附錄B 編碼總體規則

B.1 編碼總體規則說明

B.2 通用編碼

B.3 業務編碼

前   言

《電子招標投標系統技術規范》依據招標投標法律法規規章,規定了電子招標投標系統的架構、基本功能、信息交換體系和技術保障的要求,促進電子招標投標信息的互聯互通,提高招標投標活動的便捷性、安全性、規范性和統一性。

《電子招標投標系統技術規范》分為兩部分:

第1部分 交易平臺技術規范;

第2部分 公共服務平臺和行政監督平臺的技術規范。

本規范為第1部分。

電子招標投標系統技術規范

第1部分:交易平臺技術規范

1 范圍

本規范規定電子招標投標交易平臺的結構、基本功能、信息資源庫、系統接口、技術支撐和保障以及數據項格式等方面的要求。

本規范適用于電子招標投標交易平臺整體或局部研發、應用、檢測、認證和運營維護。

2 規范性引用文件

以下文件的相關條款通過引用而成為本規范的內容。凡是加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隨后所有的修改或修訂版(勘誤的內容除外)均不適用于本規范,但鼓勵根據本規范達成協議的各方經協商一致適用以下文件的修訂版本。凡是未加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修訂版本應自動適用于本規范。

GB 2887-2011計算機場地通用規范

GB 11714-1997全國組織機構代碼編制規則

GB 17859-1999計算機信息系統安全保護等級劃分準則

GB 2312-1980信息交換用漢字編碼字符集 基本集

GB 13000-2010信息技術 通用多八位編碼字符集(UCS)

GB 18030-2005信息技術 中文編碼字符集

GB 2887-2000電子計算機場地通用規范

GB 6650-1986計算機機房用活動地板技術條件

GB 50500-2013建設工程工程量清單計價規范

GB 11643-1999公民身份號碼

GB/T 17539-1998電子數據交換標準化應用指南

GB/T 4754-2011國民經濟行業分類

GB/T 2659-2000世界各國和地區名稱代碼

GB/T 2260-2007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區劃代碼

GB/T 12402經濟類型分類與代碼

GB/T 12406表示貨幣和資金的代碼

GB/T 19487-2004電子政務業務流程設計方法通用規范

GB/T 19715.1-2005信息技術 信息技術安全管理指南

GB/T 19716-2005信息技術 信息安全管理實用規則

GB/T 20269-2006信息安全技術 信息系統安全管理要求

GB/T 20270-2006信息安全技術 網絡基礎安全技術要求

GB/T 20271-2006信息安全技術 信息系統通用安全技術要求

GB/T 18018-2007信息安全技術 路由器安全技術要求

GB/T 21064-2007電子政務系統總體設計要求

GB/T 1988-1998信息技術 信息交換用七位編碼字符集

GB/T 11457-2006信息技術軟件工程術語

GB/T 12345-1990信息交換用漢字編碼字符集 輔助集

GB/T 16260-2006軟件工程產品質量

GB/T 17539-1998電子數據交換標準化應用指南

GB 50174-2008電子信息系統機房設計規范

GB/T 9361-2011計算機場地安全要求

CAS 185-2009(C)多CA聯機認證服務系統應用規范

GB/T 50311-2007綜合布線系統工程設計規范

GB/T 2261.1-2003個人基本信息分類與代碼 第1部分:人的性別代碼

GB/T 3304-1991中國各民族名稱的羅馬字母拼寫法和代碼

GB/T 4658-2008學歷代碼

GB/T 8561-2001專業技術職務代碼

評標專家專業分類標準(試行)(發改法規[2010]1538號)

3 術語和定義

下列術語和定義適用于本規范。

3.1 電子招標投標 e-bidding

根據招標投標相關法律法規規章,以數據電文為主要載體,應用信息技術完成招標投標活動的過程。

數據電文是指以電子、光學、磁或者類似手段生成、發送、接收或者儲存的信息。本規范中的“電子文件”是指按照特定用途和規定的內容格式要求編輯生成的數據電文。

3.2 交易平臺 transaction platform

招標投標當事人通過數據電文形式完成招標投標交易活動的信息平臺。交易平臺主要用于在線完成招標投標全部交易過程,編輯、生成、對接、交換和發布有關招標投標數據信息,為行政監督部門和監察機關依法實施監督、監察和受理投訴提供所需的信息通道。

3.3 公共服務平臺 public service platform

為滿足各交易平臺之間電子招標投標信息對接交換、資源共享的需要,并為市場主體、行政監督部門和社會公眾提供信息交換、整合和發布的信息平臺。公共服務平臺具有招標投標相關信息對接交換、發布、資格信譽和業績驗證、行業統計分析、連接評標專家庫、提供行政監督通道等服務功能。

3.4 行政監督平臺administrative supervision platform

行政監督部門和監察機關在線監督電子招標投標活動并與交易平臺、公共服務平臺對接交換相關監督信息的信息平臺。行政監督平臺應當公布監督職責權限、監督環節、程序、時限和信息交換等要求。

3.5 監督通道 supervision channel

交易平臺、公共服務平臺為行政監督部門和監察機關依法在線監督、監察電子招標投標活動提供的信息通道。

3.6 項目 project

為實現一定功能價值目標,在特定約束條件下一次性組織實施任務的活動過程,可以分為工程、貨物、服務等項目,包含一個或多個招標項目。

3.7 招標項目 tendering project

項目中組織實施一次招標投標全流程的基本單元,可以包括一個或多個標段(包)。

3.8 標段(包)bid section (package)

根據實際需要,依據一定的約束條件及標準,對招標項目構成內容進行合理劃分,成為最基本的交易管理單元。

3.9 數據項 data item

電子招標投標系統中為滿足功能控制、數據交換、信息共享的需要,反映業務對象特征屬性的結構化數據。

3.10 信息資源庫 information resource database

電子招標投標系統中反映相關業務對象特征屬性的數據項,按照對接交換、查詢發布、統計分析等特定功能需要和標準進行分類集合的數據庫。

3.11 招標項目計劃 tendering project plan

招標人或招標代理機構根據招標方案編制的用于指導和控制招標實際工作的執行文件,主要包括招標項目內容、范圍、招標方式、招標組織形式、主要工作內容、人員職責分工、工作質量和時間進度要求等內容。

3.12 發標 issue of bidding documents

招標人按資格預審公告、招標公告或者投標邀請書載明的時間、地點發出資格預審文件或者招標文件的活動。

3.13 黑名單 blacklist

違反有關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招標投標當事人名單。

3.14 電子開標online bid-opening

通過交易平臺在線完成投標文件拆封解密、展示唱標內容并形成開標記錄的工作程序。

3.15 電子簽名 e-signature

運用電子密碼技術,在數據電文中以電子形式所含,用于識別簽名人身份并表明簽名人認可其中內容的數據。本規范中的“簽署”是指招標投標當事人對數據電文進行電子簽名的行為。

3.16 電子印章 e-stamp

模擬在紙質文件上加蓋傳統實物印章的外觀和方式進行電子簽名的形式。

3.17 開標記錄 bid opening record

記錄參加開標的單位、人員、開標過程以及展示唱標內容等相關信息并經電子簽名的數據文件。

3.18 電子簽到 sign-in

參與電子開標活動的相關人員通過交易平臺完成簽名報到并形成電子記錄文檔的工作。

3.19 電子評標e-bidding evaluation

招標項目評標委員會通過交易平臺的電子評標系統,按照招標文件約定的評標標準和方法,對電子投標文件評審,并形成評標報告電子文件的工作程序。

3.20 回執 receipt

電子文件接收人通過交易平臺向發送人反饋的數據電文形式的簽收單據。

3.21 存檔filing

按招標投標有關規定和招標人的要求,在交易平臺中生成、整理、保存、移交招標投標過程中產生的數據電文的工作。

3.22 歸檔 e-archiving

按國家檔案管理部門電子檔案管理要求整理、保存、移交招標投標過程中產生的數據電文的工作。

3.23 編輯 edit

運用交易平臺提供的功能編寫、修改、生成電子文件,或者利用其他專業工具生成并導入電子文件的工作。

3.24 提交 submission

招標投標當事人向有關行政監督部門、項目管理部門或者當事人內部管理部門發送數據電文的行為。

3.25 發布 issue

招標人向不特定的受眾公布招投標活動中相關數據電文的行為。

3.26 發出 sending out

招標人向招標投標當事人、參與人發送數據電文的行為。

3.27 遞交 delivery

招標投標當事人之間發送數據電文的行為。

3.28 版式文件 formatted document

運用數據電文編輯和格式轉換技術,使得不同電子閱讀軟件及設備和閱讀軟件上顯示內容、版面格式固定一致,防止篡改的數據電文。電子招標投標中的大多數電子文件需要采用版式文件。

3.29 CA證書certification authority certificate

經過有關部門認可的電子認證服務機構基于PKI技術簽發、認證和管理的數字證書。CA證書具有數據電文交換中身份識別、電子簽名、加密解密等功能。CA證書主要內容包括:證書服務機構的名稱、證書持有人的名稱及其簽名驗證數據、證書序列號、有效期、服務機構簽名等。

3.30 專業工具軟件 utility software

與交易平臺兼容對接,用于制作、生成招標項目工程量清單、投標工程量清單報價以及工程投標報價評標分析的工程計價系統軟件。

3.31 投標文件制作軟件bidding document creation software

投標人用于制作投標文件的專用客戶端軟件,是交易平臺的組成部分,主要具備招標文件導入、投標文件內容編輯、文件格式轉換、投標文件生成、分類整理等功能。

3.32 時間戳time stamp

應用電子簽名技術,對電子文件提供日期和時間信息的安全保護和證明。

4 交易平臺結構

4.1 電子招標投標系統架構圖

電子招標投標系統由電子招標投標交易平臺、電子招標投標公共服務平臺、電子招標投標行政監督平臺三個部分組成。三個平臺的主要功能和架構關系如下圖所示:


4.2 交易平臺結構圖

交易平臺由基本功能、信息資源庫、技術支撐與保障、公共服務接口、行政監督接口、專業工具接口、投標文件制作軟件等構成,并通過接口與公共服務平臺和行政監督平臺相連接,其基本功能結構如下圖所示。


5 交易平臺基本功能要求

交易平臺基本功能應當按照招標投標業務流程要求設置,包括用戶注冊、招標方案、投標邀請、資格預審、發標、投標、開標、評標、定標、費用管理、異議、監督、招標異常、歸檔(存檔)等功能。

5.1 用戶注冊

5.1.1 招標人注冊

招標人注冊管理應滿足以下要求:

a) 招標人注冊信息數據項應滿足6.2的要求。

b) 應具備從公共服務平臺公共信息資源數據庫交換招標人注冊信息的功能,并實現比對、排除重復,以及修正、驗證確認、寫入招標人信息庫的功能。

c) 應具備記錄注冊信息的申報人員和交易平臺驗證人員的功能。

d) 應具備招標人綁定一個或多個CA證書的功能。

e) 應具備確定招標人唯一注冊編碼的功能。

5.1.2 招標代理機構注冊

招標代理機構注冊管理應滿足以下要求:

a) 招標代理機構注冊信息數據項應滿足6.3的要求。

b) 應具備從公共服務平臺公共信息資源數據庫交換招標代理機構注冊信息的功能,并實現比對、排除重復,以及修正、驗證確認、寫入招標代理機構信息庫的功能。

c) 應具備記錄注冊信息的申報人員和交易平臺驗證人員的功能。

d) 應具備招標代理機構綁定一個或多個CA證書的功能。

5.1.3 投標人注冊

投標人注冊管理應滿足以下要求:

a) 投標人注冊信息數據項應滿足6.4的要求。

b) 應具備從公共服務平臺公共信息資源數據庫交換投標人注冊信息的功能,并實現比對、排除重復,以及修正、驗證確認、寫入投標人信息庫的功能。

c) 應具備記錄注冊信息的申報人員和交易平臺驗證人員的功能

d) 應具備投標人綁定一個或多個CA證書的功能。

e) 宜具備投標人只能將電子印章綁定到一個CA證書的功能。

5.2 招標方案

5.2.1 招標項目

招標項目管理應滿足以下要求:

a) 應具備項目相關信息的建立和遞交功能。數據項應包括項目編號、項目名稱、項目地址、項目法人、聯系人及其聯系方式、項目行業分類、資金來源、項目規模等。

b) 應具備招標項目相關信息的建立和遞交功能。數據項應包括項目名稱、招標項目編號、招標項目名稱、招標人代碼、招標代理機構代碼、招標內容與范圍及招標方案說明、招標方式、招標組織形式、附件等。

c) 應建立項目與屬于本項目下的招標項目之間的關聯關系。

d) 應具備招標項目標段(包)建立和修改等管理功能。數據項應包括招標項目編號、標段(包)編號、標段(包)名稱、標段(包)內容、標段(包)分類代碼、投標人資格條件等。

e) 應建立招標項目與本招標項目下標段(包)的關聯關系。

f) 應具備根據招標委托合同設定招標項目代理機構職責和權限的功能。數據項應包括招標代理機構代碼、招標代理機構名稱、招標代理機構資格分類分級代碼、招標代理內容、范圍、權限、招標代理機構項目負責人及其職責權限和聯系方式等。

g) 宜具備招標委托合同的編輯、遞交和簽署功能。

h) 應具備向公共服務平臺提供招標項目數據的功能。

i) 數據項格式詳見附錄A.1.1、A.1.2、A.1.3、A.1.25。

5.2.2 招標項目計劃

招標項目計劃管理應滿足以下要求:

a) 應具備設定招標項目團隊成員組成及其職責分工的功能。

b) 宜具備招標項目任務計劃的編制、報審、下達、調整等管理功能。數據項應包括招標項目編號和招標項目名稱、標段(包)編號、工作任務計劃、項目團隊成員組成及其職責分工等。

c) 數據項格式詳見附錄A.1.26。

5.3 投標邀請

5.3.1 招標公告與資格預審公告

招標公告與資格預審公告管理應滿足以下要求:

a)應具備公開招標項目采用資格后審的招標公告和采用資格預審的資格預審公告的編輯、提交、審核、驗證確認和發布功能。

招標公告數據項應包括招標項目編號、招標項目名稱、相關標段(包)編號和投標資格、招標文件獲取時間及獲取方法、投標文件遞交截止時間及遞交方法、公告發布時間、附件等。

資格預審公告數據項應包括招標項目編號、招標項目名稱、相關標段(包)編號和投標資格、資格預審文件獲取時間及獲取方法、資格預審申請文件遞交截止時間及遞交方法、資格預審公告發布時間、附件等。

b)應該具備記錄招標公告和資格預審公告編輯、遞交發布責任人和交易平臺驗證責任人的功能。

c)應具備招標公告和資格預審公告同步遞交到指定媒介發布的功能。

d)應具備向公共服務平臺同步提供招標公告和資格預審公告的功能。

e)招標公告和資格預審公告的數據項格式詳見附錄A.1.4。

5.3.2 投標邀請書

投標邀請書管理應滿足以下要求:

a) 應具備從投標人信息庫中獲取滿足投標資格條件或特定條件的潛在投標人的功能。

b) 應具備投標邀請書的編輯和發出功能。數據項應滿足以下要求:

采用邀請招標的數據項包括標段(包)編號、標段(包)名稱、投標資格、招標文件獲取時間及獲取方法、投標文件遞交截止時間及遞交方法、回復截止時間、投標邀請發出時間、附件等。

采用資格預審的項目投標邀請書(代資格預審結果通知書)數據項包括標段(包)編號、標段(包)名稱、招標文件獲取時間及獲取方法、投標文件遞交截止時間及遞交方法、回復截止時間、投標邀請發出時間、附件等。

c) 應具備被邀請人接受和拒絕投標邀請的回復功能。

d) 數據項格式詳見附錄A.1.5。

5.4 發標

5.4.1 招標文件

招標文件管理應滿足以下要求:

a)應具備招標文件的編輯、提交、審核、確認、備案、發出功能。數據項應包括標段(包)編號、投標資格、投標有效期、投標保證金、投標文件遞交截止時間、投標文件遞交方法、開標時間、開標方式、評標辦法、附件等。

b) 應具備按照標準文件或示范文本生成招標文件的功能。

c) 應具備設定投標文件主要內容、格式要求的功能。

d) 應具備設定投標文件遞交截止時間(開標時間)及其控制的功能。

e) 應具備記錄招標文件下載人、下載時間、下載次數的功能。

f) 宜具備將招標文件多個不同格式附件組合打包生成一個文件的功能。

g) 應具備向公共服務平臺提供招標文件的功能。

h) 數據項格式詳見附錄A.1.9。

5.4.2 資格預審文件

資格預審文件的管理應滿足以下要求:

a) 資格預審文件的管理應滿足5.4.1的規定。資格預審文件數據項應包括標段(包)編號、申請資格、申請有效期、申請文件遞交截止時間、申請文件遞交方法、開啟時間、開啟方式、評審辦法、附件等。

b) 數據項格式詳見附錄A.1.6。

5.4.3 踏勘現場

踏勘現場管理應滿足以下要求:

a) 應具備現場踏勘通知的編輯、發出功能。數據項應包括招標項目編號、標段(包)編號、踏勘通知內容、踏勘發出時間、附件等。

b) 應具備按招標文件約定的時間,向所有已獲取招標文件的潛在投標人發出現場踏勘通知和提示現場踏勘時間的功能。

c) 應具備現場踏勘信息的記錄功能。數據項應包括招標項目編號、標段(包)編號、踏勘單位名稱及其代表姓名、踏勘時間、附件等。

d) 數據項格式詳見附錄A.1.10、A.1.11。

5.4.4 資格預審文件/招標文件澄清與修改

資格預審文件/招標文件(5.4.4中統稱“文件”)澄清與修改管理應滿足以下要求:

a) 應具備文件澄清問題的編輯、遞交功能。數據項應包括標段(包)編號、文件編號、要求澄清的問題、附件等。

b) 應具備符合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和招標文件約定的由資格預審申請人/投標人遞交澄清問題的時間控制功能。

c) 應具備招標人對文件的澄清與修改進行編輯、審核、發出的功能。數據項應包括標段(包)編號、澄清與修改文件編號、對文件澄清與修改的內容、澄清與修改遞交時間、附件等。

d) 應具備符合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和招標文件約定的招標人遞交澄清答復的時間控制功能,以及向所有已獲取文件的潛在資格預審申請人/投標人發送通知,并以醒目方式公告澄清與修改內容的功能。

e) 應具備潛在資格預審申請人/投標人下載澄清與修改文件,并遞交回執的功能。

f) 文件澄清問題的數據項格式詳見附錄A.1.27,對資格預審文件的澄清與修改的數據項格式詳見附錄A.1.6,對招標文件的澄清與修改的數據項格式詳見附錄A.1.9。

5.5 投標

5.5.1 資格預審申請文件/投標文件

資格預審申請文件/投標文件(在5.5.1中統稱“文件”)管理應滿足以下要求:

a)應具備在線或離線編輯和制作文件的功能,主要包括文件導入、文件內容編輯、工程量清單(如有)導入、版式文件轉換、電子簽章、文件生成、校驗以及加密等功能。

投標文件數據項應包括標段(包)編號、投標人代碼、投標報價、工期(交貨期)、投標有效期、投標保證金形式、投標保證金金額、投標單位項目負責人、投標時間、附件等。

資格預審申請文件數據項應包括標段(包)編號、申請人代碼、投標資格條件、項目負責人、申請時間、附件等。

b) 應具備通過網絡對文件遞交、修改和撤回功能。

c) 應具備按照招標文件中的遞交截止時間控制文件遞交、補充、修改和撤回的功能。

d) 應具備遞交時間截止后,拒絕資格預審申請人/投標人遞交、修改和撤回文件的功能。

e) 應具備拒絕接收遞交時間截止時尚未完成傳輸的文件的功能。

f) 應具備對文件的主要數據項內容和格式進行校驗的功能。

g) 應具備文件防篡改的功能。

h) 應具備投標人按照招標文件約定的加密方式選擇按標段(包)分段或整體加密、遞交文件的功能。

i) 應具備文件接收、校驗、按接收時間排序和回執遞交功能。

j) 應具備拒收未按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和招標文件要求遞交的文件的功能。

k) 應具備禁止除資格預審申請人/投標人外的任何人在投標截止前解密、提取文件的功能。

l) 截止時間應使用國家授時中心標準時間。

m) 宜動態顯示國家授時中心當前時間。

n) 投標文件數據項格式詳見附錄A.1.12,資格預審申請文件數據項格式詳見附錄A.1.7。

5.5.2 投標保證金

a)應具備記錄和提示投標保證金接收、退還信息的功能。數據項應包括標段(包)編號、投標人代碼、投標人名稱、保證金金額、保證金支付形式、保證金憑證接收時間、保證金到賬時間和保證金退還時間等。

b)宜具備投標保證金接收情況展示的功能。

c)宜具備按照招標文件要求對投標保證金支付形式、資金到賬時間、金額、接收憑證等進行符合性校驗的功能。

d)數據項格式詳見附錄A.1.13。

5.6 開標

5.6.1 簽到記錄

應具備參加開標的人員通過網絡遠程辦理電子簽到的功能。

5.6.2 開標唱標

開標唱標管理應滿足以下要求:

a) 應具備開標時驗證投標單位是否達到和顯示法定數量,并可以根據實際情況啟動開標或取消開標的功能。

b) 應具備開標時驗證并公布投標文件不被篡改、不遺漏及其投標過程記錄的功能。

c) 應具備按開標時間規定控制投標文件解密并記錄解密過程的功能。

d) 應具備招標人和投標人按照招標文件約定的解密方式解密投標文件以及解密失敗時按規定補救方式執行的功能。

e)應具備投標文件數據讀取、記錄、展示的功能。展示內容中應包括標段(包)編號、投標人名稱、報價、工期(交貨期)、投標保證金額、投標保證金到賬時間、投標文件遞交時間等招標文件所確定的唱標內容。

f) 應具備開標過程信息的記錄、編輯、參與單位電子簽名確認和遞交功能。數據項應包括標段(包)編號、開標參與單位名稱、開標展示內容等。

g) 應具備開標記錄經過電子簽名確認后,通過交易平臺向社會公眾和公共服務平臺同步交換、公布的功能。

h) 宜具備開標記錄模板的編輯、修改、管理的功能。

i) 招標項目開標記錄的數據項格式詳見附錄A.1.14。

5.6.3 資格預審文件的開啟

a)資格預審文件的開啟管理要求應符合5.6.2的規定。資格預審文件開啟記錄的數據項應包括標段(包)編號開啟參與單位名稱、開啟時間、開啟內容等。

b)資格預審文件開啟數據項格式詳見附錄A.1.28。

5.7 評標

5.7.1 評標委員會

評標委員會管理應滿足以下要求:

a) 應具備申請依法組建評標委員會的功能。數據項應包括標段(包)編號、專家人數、行政區域代碼、專業、等級、回避條件等組建要求。

b) 應具備連接依法建立的專家庫的功能。

c) 應具備通過公共服務平臺連接的專家庫通知評標委員會成員報到時間、地點的功能。

d) 應具備接收專家庫反饋抽取評標專家名單,并據此設置評標委員會職責分工的功能,相關數據項應包括專家編號、專家姓名、通知時間、通知方式等。

e) 應具備評標委員會成員帳號生成、簽到、身份確認、回避認、回避確認的功能。

f) 應具備評標專家行為考評記錄,并遞交到專家所屬公共服務平臺連接的專家庫的功能。

g) 應提供評標委員會名單在評標前的保密功能。

h) 評標委員會數據項格式詳見附錄A.2.9、A.2.10。

5.7.2 評審

評審管理應滿足以下要求:

a) 應具備能夠按招標文件約定的評標方法、評審因素和標準設置評審表格和評審項目的功能。

b) 應具備按招標文件約定的評標方法,對投標文件進行解析、對比,輔助評分或計算評標價的功能。

c) 應具備匯總計算投標人綜合評分或評標價并進行排序的功能。

d) 應具備編輯和發出評標澄清問題的功能。

e) 應具備投標人編輯和遞交投標澄清文件的功能。

f) 應具備依評審權限設置評審項目訪問、信息閱讀的功能,確保無相應權限者無法查閱或操作相關數據。

g) 宜具備以下評審功能:

按招標項目類型和評標辦法設置、維護和管理評標模板。

依據招標項目清單、標底總價、分項單價與投標報價進行校驗、對比,提示差異。

檢測和輔助分析投標文件及異常投標行為。

評標委員會成員打分結果的檢測和輔助分析。

5.7.3 評標報告

評標報告管理應滿足以下要求:

a)應具備評標報告編輯、閱讀的權限設置、簽署和提交功能。數據項應包括標段(包)編號、中標候選人名稱及排名、投標價格、評分結果或評標價格、中標價格、附件等。

b) 應具備向公共服務平臺監督通道提供評標報告數據的功能。

c) 評標報告的數據項格式詳見附錄A.1.15、A.1.16。

5.7.4 遠程異地評標宜按以下要求具備網絡遠程異地評標的功能:

a) 對評標委員會實現有效的監控。

b) 對評標時間和地點進行控制。

c) 評標委員會評標必需的溝通功能。

5.7.5 資格預審申請文件的評審

a)資格預審評審委員會的管理要求應符合5.7.1的規定。

b)資格預審申請文件的評審管理要求應符合5.7.2的規定,其中有關價格評審功能不適用于資格預審申請文件的評審。

c)資格預審結果文件的管理要求應符合5.7.3的規定。數據項應包括標段(包)編號、通過資格預審的申請人名單、附件等。

d)資格預審申請文件的遠程異地評審的管理要求應符合5.7.4的規定。

e)應具備向公共服務平臺監督通道提供資格預審結果文件的功能。

f)資格預審結果文件的數據項格式詳見附錄A.1.8

5.8 定標

5.8.1 中標候選人公示

a)應具備中標候選人公示的編輯、提交審核、驗證確認、備案、發布功能。數據項應包括:標段(包)編號、公示內容(含中標候選人名稱及排序、投標價格、中標價格)、公示時間等。

b)應具備向公共服務平臺提供中標候選人公示數據的功能。

c)中標候選人公示的數據項格式詳見附錄A.1.17。

5.8.2 確認資格預審的申請人/確定中標人

a)應具備授權資格審查委員會確認通過資格預審的申請人/授權評標委員會確定中標人的功能。

b)應提供招標人確認通過資格預審的申請人/確定中標人的功能。

5.8.3 中標結果公告

a)應具備編輯、提交審核、驗證確認、備案、發布和向公共服務平臺提供中標結果公告的功能。數據項應包括:標段(包)編號、標段(包)名稱、中標人名稱、中標價格、附件等。

b)中標結果公告的數據項格式詳見附錄A.1.29。

5.8.4 中標通知書

中標通知書管理應滿足以下要求:

a) 應具備中標通知書和招標結果通知書的編輯、驗證確認和遞交的功能。數據項應包括:招標項目名稱及其編號、標段(包)編號、中標人、中標價格、附件等。

b) 宜具備中標、未中標理由的編輯、確認、遞交功能。

c) 應具備向公共服務平臺提供中標通知書和招標結果通知書的功能。

d) 中標通知書和招標結果通知的數據項格式詳見附錄A.1.18。

5.8.5 資格預審結果通知書

a)資格預審結果通知書的管理應滿足5.8.4中a)、b)、c)的規定。數據項應包括:招標人、招標代理機構、招標項目名稱及其編號、標段(包)編號、資格預審通過單位名稱、資格預審通知書發出時間、附件等。

b)資格預審結果通知書的數據項格式詳見附錄A.1.19。

5.8.6 合同

合同管理應滿足以下要求:

a) 應提供招標項目標段(包)與合同的關聯關系。

b) 應具備根據法律法規規章和招標文件約定的內容,編輯、形成、遞交、驗證確認和簽署合同文本的功能。

c) 應具備向公共服務平臺提供規定要求的合同信息的功能。

d) 宜具備按規定要求向相關主體和管理單位收集、記錄和驗證合同履行結果的相關信息。

e) 合同的數據項格式詳見附錄A.1.20。

5.9 費用管理

費用管理應滿足以下要求:

a) 應具備招投標過程中各類費用的支付結算、退還的信息管理及控制后續相關程序等管理功能。

b) 費用類型包括資格預審文件費用、招標文件費用、圖紙押金、投標保證金及其利息、履約保證金、招標代理服務費、交易服務費、評標專家咨詢費等。

c) 應具備選擇多種支付結算方式的功能。

d) 宜具備支持網上電子支付結算的功能。

5.10 異議

異議管理應滿足以下要求:

a) 應具備投標人對資格預審文件、招標文件、開標過程、資格預審結果、評標結果按規定的時間提出異議的功能。

b) 應具備招標人在規定的時間內答復投標人異議的功能。

c) 異議的數據項格式詳見附錄A.1.21。

5.11 招標異常

招標異常管理應滿足以下要求:

a) 應具備招標終止功能及招標終止公告的編輯、提交和發布功能。

b) 宜具備重新發布招標公告或資格預審公告、資格預審文件或招標文件,并保留已完成招標程序的相關數據的功能。

c) 宜具備招標項目按有關規定改用非招標方式后,記錄其他交易方式和成交結果的功能。

d) 招標異常情況報告的數據項格式詳見A.1.22。

5.12 存檔、歸檔

存檔、歸檔管理應滿足以下要求:

a) 應具備按照有關規定和招標文件的要求對招標投標數據和文件、活動記錄進行存檔的功能。

b) 應具備數據和文件的分類、整理和歸檔的功能。數據和文件的歸檔應符合國家有關電子檔案的規定。

c) 應具備按權限查閱招標投標數據和文件的功能。

d) 應具備記錄、備份、存檔、歸檔電子招標投標中涉及的操作時間和人員的功能。

e) 應具備評標全過程錄像自投標有效期結束之日起存檔90日以上的功能。

5.13 監督

5.13.1 接受監督

按照招標投標法律法規規章和監督部門的要求,應具備通過公共服務平臺的行政監督通道或直接通過行政監督平臺,適時與監督部門交換相關數據和文件的功能,并滿足以下要求:

a) 提交招標人和招標項目的基本情況,以及經核準的招標內容與范圍、招標方式、招標組織形式。數據項格式詳見附錄A.1.1、A.1.2、A.1.3。

b) 提交資格預審公告、招標公告或者投標邀請書。數據項格式詳見附錄A.1.4、A.1.5。

c) 提交資格預審文件、招標文件。數據項格式詳見附錄A.1.6、A.1.9。

d) 提交資格審查委員會名單和資格預審結果報告。資格審查委員會數據項格式詳見附錄A.2.9、A.2.10,資格預審結果數據項格式詳見附錄A.1.8。

e) 提交投標文件驗證、解密及展示、投標人確認等開標過程和開標記錄的信息。數據項格式詳見A.1.14。

f) 提交評標委員會名單、評標報告和中標候選人。數據項格式詳見附錄A.2.9、A.2.10、A.1.15、A.1.16。

g) 提交中標候選人公示和中標結果。數據項格式詳見附錄A.1.17、A.1.29。

h) 提交合同和履行信息。數據項格式詳見附錄A.1.20。

i) 提交招標異常的有關情況。需要審批或核準的,提交相關審批或核準信息。數據項格式詳見附錄A.1.22。

j) 接收和執行有關行政監督部門監督指令的功能。

5.13.2 配合投訴處理

配合投訴處理管理應滿足以下要求:

a)宜具備編輯、提交投訴事項有關信息、接收、查詢投訴受理情況和處理結果的功能。投訴時限應滿足相關規定的要求。投訴處理的數據項應包括標段(包)編號、投訴人代碼、投訴人名稱、投訴內容、理由和依據、投訴提交時間、投訴受理人、受理時間、處理結果、反饋時間、附件等。

b) 宜具備向公共服務平臺提供投訴處理數據和文件的功能。

c) 投訴處理的數據項格式詳見附錄A.1.21。

6 交易平臺信息資源庫

信息資源庫采集整合的要素信息,僅限于政府有關網站、平臺公布的信息和電子招標投標系統上記錄并經過驗證、交換、公布的信息,主要是電子招標投標交易平臺上成交的項目及其相關主體的要素信息。除上述來源以外采集的信息和投標人在投標文件中提供的以紙質形式完成招標投標的中標項目業績信譽、從業人員業績信譽等信息,僅限于該招標項目中一次使用,禁止轉入交易平臺信息資源庫分類集合,也不得用于對外查詢、公布、交換及統計。但是,交易平臺可以另行建立輔助信息資源庫集中此類非可靠信息,僅限于內部交換和參考,且應當注明信息采集來源和相關責任人員。

6.1 招標項目信息庫

招標項目信息庫管理應滿足如下要求:

a)應具備招標項目信息的建立和維護的功能。數據項應包括項目名稱、項目編號、項目行業分類代碼、項目所在行政區域代碼、法定代表人、招標交易平臺代碼、招標項目編號、招標項目名稱、招標內容與范圍和招標方案說明及附件、招標人代碼、招標代理機構代碼,以及進行信息交換的公共服務平臺標識碼等。

b)應具備標段(包)與中標信息建立和維護的功能。數據項應包括標段(包)編號、標段(包)內容、標段(包)分類代碼、投標人資格條件、中標人代碼、中標價格、項目負責人、項目質量要求、項目工期(交貨期)、中標通知書編號、合同訂立價格,合同結算價格、合同驗收質量、合同履行期限等。

c)應具備招標項目相關時間信息的建立和維護功能。數據項應包括招標項目建立時間、公告發布時間、開標時間、中標候選人公示時間、中標通知時間、簽約時間、合同完成時間等。

d)數據項格式詳見附錄A.1.1、A.1.2、A.1.3、A.1.4、A.1.18、A.1.20。

6.2 招標人信息庫

招標人信息庫管理應滿足以下要求:

a)應具備招標人信息建立和維護的功能。數據項應包括招標人代碼、招標人名稱、負責人、國別/地區、行業代碼、營業執照號碼、CA證書編號、組織機構代碼、稅務登記號、開戶銀行、基本賬戶賬號、注冊資本、幣種、信息申報責任人、聯系電話、聯系地址、郵政編碼、電子郵箱等信息。

b) 應具備招標人招標業績、獎懲、履約記錄等信息管理的功能。

c) 應具備招標人信息的檢索和統計分析的功能。

d) 數據項格式詳見附錄A.2.1,A.2.3、A.2.8、A.1.20。

6.3 招標代理機構信息庫

招標代理機構信息庫管理應滿足以下要求:

a)應具備招標代理機構信息建立和維護的功能。數據項應包括代理機構代碼、代理機構名稱、負責人、國別/地區、資質類別、資質等級、營業執照號碼、CA證書編號、組織機構代碼、稅務登記號、開戶銀行、基本賬戶、注冊資本、信息申報責任人、聯系電話、聯系地址、郵政編碼、電子郵箱等信息。

b) 應具備招標代理機構電子招標業績、獎懲記錄和履約記錄等信息管理的功能。

c)應具備招標職業資格人員的相關信息管理的功能。數據項包括姓名、性別、身份證件類型、身份證件號碼、出生年月、所在行政區域代碼、最高學歷、聯系電話、通訊地址、郵政編碼、所在單位、職務、職業證書編號、注冊登記證書編號、從業年限、項目業績、獎懲記錄等信息。

d) 應具備招標代理機構信息的檢索和統計分析的功能。

e) 數據項格式詳見附錄A.2.1、A.2.2、A.2.3、A.2.4、A.2.5、A.2.6、A.2.8、A.1.20。

6.4 投標人信息庫

投標人信息庫管理應滿足以下要求:

a)應具備投標人信息建立和維護的功能。數據項按不同主體應相應包括:投標人代碼、投標人名稱、負責人、國別/地區、資質序列、資質等級、資信等級、獎懲記錄、營業執照號碼、CA證書編號、組織機構代碼、稅務登記號、開戶銀行、基本賬戶賬號、注冊資本、注冊資本幣種、信息申報和變更責任人、聯系電話、聯系地址、郵政編碼、電子郵箱等信息。

b) 應具備投標人中標業績明細數據、獎懲與履約等信息歸集的功能。

c) 應具備投標人信息的檢索和統計分析的功能。

d) 應具備投標人黑名單的建立和管理的功能。

e)應具備投標人專業職業資格人員(注冊建造師、注冊監理工程師等)的相關信息管理的功能。數據項包括姓名、性別、身份證件類型、身份證件號碼、出生年月、所在行政區域代碼、最高學歷、聯系電話、通訊地址、郵政編碼、所在單位、職務、技術職稱、職業資格序列、職業資格等級、職業證書編號、從業經歷、從業年限、項目業績、獎懲記錄等信息。

f) 數據項格式詳見附錄A.2.1、A.2.2、A.2.4、A.2.5、A.2.6、A.2.7、A.2.8、A.1.20。

6.5 專家信息庫

必要時可建立交易平臺專家信息庫。專家信息庫管理應滿足以下要求:

a)應具備專家信息建立和維護的功能。數據項應包括:專家編號、姓名、性別、身份證件類型、身份證件號碼、出生年月、所在行政區域代碼、最后畢業院校、最高學歷、聯系電話、通訊地址、郵政編碼、所在單位、是否在職、職務、工作簡歷、專業分類、技術職稱、職業資格序列、職業資格等級、從業年限、獎懲記錄等信息。

b) 應具備記錄專家信息入庫、變更和審核驗證的時間以及責任人的功能。

c) 應具備專家回避情形和單位列表建立和維護的功能。

d) 應具備按地區、專業等隨機抽取和記錄專家的功能。

e) 應具備專家審核、入庫、培訓、考核、暫停、退出等功能。

f) 宜具備專家自薦入庫的功能。

g) 宜具備向公共服務平臺專家庫推薦專家入庫的功能。

h) 數據項格式詳見附錄A.2.8、A.2.11。

6.6 價格信息庫

價格信息庫管理應滿足以下要求:

a) 應具備工程、貨物、服務分類分項單價信息的收集、整理、維護和查詢的功能。

b) 宜具備價格統計分析的功能。

7 交易平臺的系統接口

系統接口是指交易平臺與公共服務平臺、行政監督平臺以及專業工具軟件之間根據電子招標投標流程及有關規定應具有的數據交換功能。

7.1 公共服務平臺的接口

7.1.1 交易平臺注冊登記

交易平臺應選擇任一公共服務平臺注冊登記和按規定對接交互信息。在全國公共服務平臺體系形成前,交易平臺選擇注冊登記和對接交換公共服務平臺應同時滿足行政監督信息交換的需要。登記的數據信息應包括:交易平臺名稱、運營機構代碼、運營機構名稱、CA證書編號、系統訪問地址、檢測和認證報告附件等,數據項格式詳見附錄A3。

7.1.2 與公共服務平臺的接口

交易平臺與公共服務平臺的數據接口應符合《公共服務平臺和行政監督平臺技術規范》和相關公共服務平臺公布的數據接口要求。

7.2 與行政監督平臺的接口

交易平臺可以選擇公共服務平臺的監督通道與行政監督平臺交換信息,其數據接口應符合7.1.2的規定。交易平臺也可以選擇直接與行政監督平臺交換信息,與行政監督平臺的數據接口應符合《公共服務平臺和行政監督平臺技術規范》和相關行政監督平臺公布的數據接口要求。

7.3 與專業工具軟件的接口

交易平臺與專業工具軟件的數據接口應符合本技術規范和國家有關計價規范要求,并在交易平臺公布。

8 交易平臺技術支撐與保障要求

8.1 接口技術要求

8.1.1 基本要求

接口技術基本要求如下:

a) 應對數據交互提供企業級的支持,在系統高并發和大容量的基礎上提供安全可靠的交互。

b) 應提供完善的信息安全機制,以實現對信息的全面保護,保證系統的正常運行.應防止大量訪問以及大量占用資源的情況發生,保證系統的健壯性。

c) 應提供有效的、系統的可監控機制,以使接口的運行情況可監控,以便及時發現錯誤及排除故障。

d) 在充分利用系統資源的前提下,應實現系統平滑的移植和擴展,同時在系統并發增加時提供系統資源的動態擴展,以保證系統的穩定性。

e) 在進行擴容、新業務擴展時,應能提供快速、方便和準確的實現方式。

f) 接口技術實現方式應當保持中立性。

g) 應提供信息交換中自動標記輸入和輸出來源出處的功能。

8.1.2 通信方式

接口應通過基于主流的通信協議,并滿足以下要求:

a) 數據傳輸應具備可控制性,提供數據重發功能。

b) 數據傳輸應具備可靠性,確保數據不會丟失,并進行充分的數據校驗。

c)大數據傳輸應具備斷點續傳的功能。

8.1.3 接口方式

接口方式管理應滿足以下要求:

a) 信息交換方式應符合XML數據交換標準。

b) 交互操作服務接口應符合Web Services標準。

c) 系統交互模式支持同步與異步方式。

d) 交互數據應支持各種數據類型。

8.1.4 接口模型

數據接口模型應由數據結構、數據集、附件集組成:

a) 數據結構用來描述接口的結構信息,是可選元素。

b) 數據集是用來封裝結構化數據,是可選元素。

c) 附件集是用來表述非結構化數據,是可選元素。

d) 數據集和附件集可以并存或單獨出現。

8.1.5 安全認證

為了保證數據的安全性,各種接口方式都應該保證其接入的安全性:

a) 應通過接口實現技術上的安全控制,做到對安全事件的可知、可控、可預測。

b) 應制定專門的安全技術實施策略,保證接口的數據傳輸和數據處理的安全性。

c) 系統應在接入點的網絡邊界實施接口安全控制。

d) 接口的安全控制在邏輯上應包括:安全評估、訪問控制、入侵檢測、口令認證、安全審計、防惡意代碼、加密等內容。

e) 數據接口訪問應進行雙方身份安全認證,確保接口訪問的安全性。

8.1.6 傳輸控制

傳輸控制應利用如下高速數據通道技術實現將前端的大數據量并發請求分發到后端,從而保證應用系統在大量客戶端同時請求服務時,能夠保持快速、穩定的工作狀態:

a) 系統應采用傳輸控制手段降低接口網絡負擔,提高接口吞吐能力,保證系統的整體處理能力。

b) 為了確保接口服務吞吐量最大,接口宜自動地在系統中完成動態負載均衡調度。

c) 系統宜提供自動伸縮管理方式或動態配置管理方式實現隊列管理、存取資源管理,以及接口應用的恢復處理等。

d) 在雙方接口之間宜設置多個網絡通道,實現接口的多數據通道和容錯性,保證在出現一個網絡通道通訊失敗時,進行自動的切換,實現接口連接的自動恢復。

8.2 安全性

8.2.1 身份標識與鑒別

應對招標人、招標代理機構、投標人、授權評標專家等登錄用戶進行身份標識與鑒別,并提供身份標識唯一性檢查功能。應采用以下措施,確保用戶身份不易被冒用:

a) 應提供鑒別信息復雜度檢查功能。

b) 應對身份標識與鑒別異常提供保護措施。

c)應使用有關部門認可的合法電子認證服務機構提供的CA數字證書對交易主體身份標識與鑒別,需要進行身份標識與鑒別的電子招標投標交易行為包括:遞交資格預審申請文件、遞交投標文件、遞交投標保證金、撤回投標文件、確認開標記錄、遞交回執、發出中標通知書、簽訂合同(協議書)等需要招標投標主體承擔相應法律責任的電子招標投標行為。

d) 宜采用兩種或兩種以上上述措施組合的鑒別技術。

8.2.2 電子簽名

電子簽名管理要求應滿足以下要求:

a) 應通過電子簽名來確保數據電文的完整性和不可抵賴性,電子簽名應用的數字證書應采用合法的電子認證服務機構頒發的CA證書。

b)應使用電子簽名的數據電文包括:招標公告(資格預審公告)、投標邀請書、資格預審文件(澄清和修改)、資格預審申請文件(澄清和修改)、資格審查報告、招標文件(澄清和修改)、投標文件(補充、修改、撤回、澄清)、開標記錄、評標報告、中標通知書、合同(協議書)及相關文件的簽收回執等具有法律約束力的文件。

c) 應提供按照國家授時中心的標準時間源對需要電子簽名的數據電文生成時間戳的功能。

d) 應執行統一規范的數據接口標準,并可通過公共服務平臺協議聯機等方式,支持不同的合法電子認證服務機構頒發的CA數字證書的兼容互認。

8.2.3 電子加密和解密

應使用合法的電子認證服務機構頒發的數字證書,并能夠根據招標文件選擇確定的操作方式和責任主體,對需要保密的數據電文進行加密和解密,以確保數據電文的保密性。

8.2.4 訪問控制

訪問控制管理應滿足以下要求:

a) 應具備用戶功能使用、數據訪問的權限及其時限控制功能。

b) 應能夠識別對系統的非授權訪問并提供相應的處理方法。應具備禁止同一帳戶多處同時登錄的功能。

c)用戶的管理權限應按照邊界清晰,且權限唯一性和最小化原則設置。實施系統開發權、系統管理權和業務權的責任人應相互分離、相互監控,同時,系統應具有自動警示超權限異常操作的功能。

d) 宜提供對重要信息資源設置敏感標記的功能,并根據安全策略嚴格控制用戶對有敏感標記重要信息資源的操作。

8.2.5 通信安全

通信安全管理應滿足以下要求:

a) 應能夠檢測傳輸過程中數據電文的完整性,在檢測到完整性錯誤時,應提示用戶采取必要的措施。

b) 應采用加密或其它有效措施實現數據傳輸的保密性。

8.2.6 存儲安全

存儲安全管理應滿足以下要求:

a) 應采用加密或其他保護措施實現鑒別信息存儲的保密性。

b) 宜采用加密或其他保護措施確保重要數據存儲的保密性。

c) 宜對重要數據存儲過程中的完整性進行檢測,在檢測到完整性錯誤時,應提示用戶采取相應的措施。

8.2.7 資源控制

資源控制管理應滿足以下要求:

a) 應該能夠對單個帳戶的多重并發會話進行限制,并能夠對系統的最大并發會話連接數進行限制。

b) 宜對一個時間段內可能的并發會話連接數進行限制。

8.2.8 數據安全及備份恢復

數據安全及備份恢復管理應滿足以下要求:

a) 應對關鍵數據提供自動定時本地備份與恢復功能。

b) 宜提供異地數據定期備份功能和異地災備功能。

8.2.9 安全缺陷防范

安全缺陷防范管理應滿足以下要求:

a) 不應存在可能引起安全缺陷的語句、命令。

b) 應能夠識別和屏蔽非法訪問。

c) 宜加強系統安全防范,能夠識別和抵御程序惡意攻擊。

8.2.10 安全審計

安全審計管理應滿足以下要求:

a) 應提供安全審計功能。安全審計范圍應覆蓋系統中的每個用戶及系統中的所有重要安全事件,如登錄事件、關鍵數據變更等。

b) 審計記錄的內容應包括事件的日期、時間、發起者信息、類型、描述和結果等。

c) 應提供審計記錄數據的查詢、統計、分析功能。

d) 安全審計人員不能同時兼任系統管理員。

e) 安全審計系統設備宜獨立部署,以確保數據不被篡改。

8.3 性能

8.3.1 響應時間

響應時間管理應滿足以下要求:

a) 應滿足主要功能在單點操作下響應時間少于5秒。

b) 典型功能在50人并發情況下,響應時間應少于15秒。

c) 應支持大文件傳輸功能。支持100MB以內的文件穩定上傳。服務器端接收上傳文件的最大吞吐量應不低于10M bit/S。

d) 投標文件集中解密功能模塊的系統處理能力應保證每分鐘文件解密應大于100個或大于1GB。

8.4 可靠性

8.4.1 穩定性

系統穩定性管理應滿足以下要求:

a) 應保證在高負荷狀態下能提供不間斷的可靠服務,系統運行穩定。

b) 在容量到達規定及超出規定的極限時,系統不能因為崩潰、異常退出等原因而導致數據錯誤或丟失。

8.4.2 容錯性

系統容錯性管理應滿足以下要求:

a) 應提供數據有效性檢驗功能,對無效數據應給出簡潔、準確的提示信息。

b) 應提供數據一致性校驗機制。

c) 應能識別和屏蔽可能引起系統崩潰、異常退出的用戶輸入或用戶誤操作,并給出提示。

8.5 易用性

8.5.1 易理解性

系統易理解性管理應滿足以下要求:

a) 應通過適當的術語、釋義、圖形、背景信息和操作幫助,協助用戶理解和使用系統的各項功能。

b) 應對平臺功能操作錯誤的原因和糾正信息加以提示。

c) 宜提供在線幫助。

8.5.2 易瀏覽性

系統易瀏覽性管理應滿足以下要求:

a) 應顯示系統當前處理狀態。

b) 應規范化設計屏幕提示、輸入和輸出。

8.6 運行環境

8.6.1 機房要求

機房管理應滿足以下要求:

a) 應滿足《GB/T50311-2007綜合布線系統工程設計規范》、《GB 2887-2011計算機場地通用規范》、《GB 50174-2008電子信息系統機房設計規范》標準。

b) 應采用UPS不間斷電源,UPS電源提供不低于2小時后備供電能力。UPS功率大小應根據設備功率進行計算,并留有30%的余量。

c) 宜設計物理屏障,通過門禁、安全制度等技術和管理措施保證機房環境物理安全性。

8.6.2 網絡要求

網絡帶寬應滿足以下要求:

a) 接入互聯網的獨享帶寬應不小于10Mbps。

b) 接入互聯網的實際帶寬應根據峰值流量進行計算確定。

網絡安全應滿足以下要求:

c) 網絡安全等級應通過《GB17859-1999計算機信息系統安全保護等級劃分準則》中第二級“系統審計保護級”的評測。

d) 網絡安全等級宜通過《GB17859-1999計算機信息系統安全保護等級劃分準則》中第三級“安全標記保護級”的評測。

8.6.3 主機要求

8.6.3.1 服務器要求

服務器應滿足以下要求:

a) 應滿足系統對可靠性、安全性和性能的要求。

b) 關鍵部件應采用冗余配置。

c) 服務器時間應與國家授時中心時間同步。

8.6.3.2 主機安全要求

主機安全應滿足以下要求:

a) 主機安全等級應通過《GB17859-1999計算機信息系統安全保護等級劃分準則》中第二級“系統審計保護級”的評測。

b) 主機安全等級宜通過《GB17859-1999計算機信息系統安全保護等級劃分準則》中第三級“安全標記保護級”的評測

8.6.3.3 存儲要求

存儲應滿足以下要求:

a) 宜采用獨立磁盤存儲設備進行核心數據存儲。

b) 關鍵部件應采用冗余配置。

c) 應采用主流存儲技術,實現存儲設備的冗余和可靠接入,保證存儲穩定性。

d) 應根據在線數據規模計算存儲空間,并保留不少于20%的冗余。應具有擴展性,可按需增加存儲空間,應對系統應用范圍的擴展。

8.6.4 系統軟件要求

系統軟件應滿足如下要求:

a)應用服務器和數據庫服務器應物理分離。

b)應支持主流數據庫。

c)宜支持集群部署,實現負載均衡。

d)宜同時支持包括但不僅限于Unix、Linux、Windows等操作系統。

附錄A 數據項的基本要求

A.1 業務對象

A.1.1 項目


A.1.2 招標項目


A.1.3 標段(包)


A.1.4 招標公告與資格預審公告


A.1.5 投標邀請書


A.1.6 資格預審文件/資格預審文件澄清與修改


A.1.7 資格預審申請文件


A.1.8 資格預審結果文件


A.1.9 招標文件/招標文件澄清與修改


A.1.10 現場踏勘通知


A.1.11 現場踏勘記錄

A.1.12 投標文件


A.1.13 投標保證金記錄


A.1.14 開標記錄

A.1.15 評標報告


A.1.16 中標候選人


注:每個中標候選人都應在此表中對應一條獨立的數據記錄。

A.1.17 中標候選人公示


A.1.18 中標/招標結果通知書


A.1.19 資格預審結果通知書


A.1.20 合同和履行


A.1.21 異議與投訴


A.1.22 招標異常情況報告


A.1.23 附件


A.1.24 開標簽到


A.1.25 招標委托代理


A.1.26 招標項目計劃


A.1.27 要求澄清的問題


A.1.28 資格預審文件開啟


A.1.29 中標結果公告


A.2.  招投標主體

A.2.1 招投標主體基本信息表


A.2.2 主體經營資質信息表


A.2.3 招標人/招標代理機構電子招標業績


注:業績僅限于在電子招投標交易平臺上成交的項目。

A.2.4 職業人員基本信息


A.2.5 人員職業資格信息


A.2.6 人員業績信息


備注:業績僅限于在電子招投標交易平臺上成交的項目。

A.2.7 投標人業績


備注:業績僅限于在電子招投標交易平臺上成交的項目。

A.2.8 獎懲記錄


A.2.9 資格審查委員會/評標委員會組建申請


A.2.10 資格審查委員會/評標委員會成員


A.2.11 評標專家


A.3 交易平臺或公共服務平臺


A.4 數據項術語說明

A.4.1 值域

值域是指數據項的有效取值范圍。一般分為自由文本型、枚舉型、代碼型等。自由文本型表示沒有特別規定的內容類型;枚舉型指元數據元素有可枚舉的取值;代碼型指元數據元素能對應到某個代碼表的代碼列或名稱列。

A.4.2 數據類型和數據格式

數據項允許值的數據類型及表示格式。

附錄B 編碼總體規則

B.1 編碼總體規則說明

信息分類與編碼是建設電子招標投標系統不可或缺的部分,是支撐電子招標投標系統信息交換、共享的主要技術手段。電子招標投標信息分類與編碼主要用于表示數據項的值域。當數據項是代碼型數據項時,其值域指向了相應的信息分類與編碼信息,如果有相應的國家標準,則優先采用國家標準信息。

用于電子招標投標系統建設信息分類和編碼的基本原則有:

實用性:在對事物或概念進行分類編碼時,既要保證科學合理,又要立足于電子招標投標的實際管理需求,滿足電子招標投標業務管理和電子招標投標系統建設的需求。

穩定性:宜選擇事物或概念相對穩定的屬性或特征作為分類依據,代碼不宜頻繁變動和修改,以避免造成人、財、物的浪費。

唯一性:在一個分類編碼標準中,一個編碼對象只能有一個代碼,一個代碼只能唯一表示一個編碼對象,即編碼對象與代碼間是一一對應的關系。

可擴展性:在進行分類編碼時,通常要設置收容類目(其他類),為新增加的編碼對象留有足夠的可擴充的備用碼,以保證增加新的事物或概念時,不必打亂已建立的分類體系。同時,還應為分類的進一步延拓細化創造條件,并充分考慮電子招標投標改革與可持續發展的需要。

兼容性:應與相關的國家標準及相關行業標準協調一致。

電子招標投標系統建設用信息編碼的常用方法包括:順序碼、縮寫碼、層次碼、組合碼。

依據信息分類編碼標準化的一般要求,結合電子招標投標系統建設的實際需要和特點,電子招標投標信息分類與編碼信息主要通過2個屬性來描述:

1、編碼規則:描述代碼的分類原則和編碼方法。

2、碼值:代碼對應的代碼表。代碼表有3個字段,“名稱”字段表示編碼對象的中文名稱;“代碼”字段表示編碼對象的代碼,可以是數字碼、字母碼或數字字母混合碼;“說明”字段表示需要特殊說明的內容。其中,“名稱”和“代碼”是必選字段,“說明”是可選字段。如下表所示:


B.2 通用編碼

本技術規范中引用到的信息分類編碼國家標準包括:

1.GB/T 4754-2011 國民經濟行業分類

2.GB 11714-1997 全國組織機構代碼編制規則

3.GB/T 12406-2008 表示貨幣和資金的代碼

4.GB/T 2659-2000 世界各國和地區名稱代碼

5.GB/T 2260-2007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區劃代碼

6.GB 11643-1999公民身份號碼

7.GB/T 2261.1-2003個人基本信息分類與代碼 第1部分:人的性別代碼

8.評標專家專業分類標準(試行)(發改法規[2010]1538號)

B.3 業務編碼

結合數據項中的有關代碼字段(在值域中有相關描述)進行編碼說明。

B.3.1 交易平臺標識代碼

編碼規則:采用組合碼,編碼長度為11位。排列順序從左至右依次為:1位行業門類字母碼、6位行政區域代碼,以及4位全國交易平臺序列號。

其中行業門類字母碼采用《GB/T 4754-2011國民經濟行業分類GB/T 4754國民經濟行業分類》的門類。行政區域代碼采用《GB/T2260-2007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區劃代碼GB/T 2260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區劃代碼》的6位數字碼。全國交易平臺序列號的取值從0001-9999,按照其在國家公共服務平臺注冊登記或交換登記信息時間排序。

B.3.2 項目編號

編碼規則:采用組合碼,編碼長度為17位。排列順序從左至右依次為:前11位由交易平臺標識代碼組成,后6位由項目序列號組成,項目序列號的取值從000001-999999。

B.3.3 招標組織形式代碼

編碼規則:采用1位順序碼表示。

碼值內容見下表。


B.3.4 招標項目編號

編碼規則:采用組合碼,編碼長度為20位。排列順序從左至右依次為:前17位由項目編號組成,后3位由招標項目在項目中的序列號組成,招標項目序列號的取值從001-999。

B.3.5 標段(包)編號

編碼規則:采用組合碼,編碼長度為23位。排列順序從左至右依次為:前20位由招標項目編號組成,后3位由標段(包)在招標項目中的序列號組成,標段(包)序列號的取值從001-999。

B.3.6 標段(包)分類代碼

編碼規則:采用組合碼,編碼長度7位。此編碼參考了《評標專家專業分類標準(試行)》(發改法規[2010]1538號),并在此基礎上進行了擴展,排列順序從左至右依次為:

(1)第一級1位,A-工程、B-貨物、C-服務、D-產權、E-土地;

(2)第二級2位,對應《評標專家專業分類標準》中的一級類別;


(3)第三級2位,對應《評標專家專業分類標準》的二級類別,并新增以下類別:


(4)第四級2位,對應《評標專家專業分類標準》的三級類別,如果沒有四級類別可以使用00補充,例如:


B.3.7 附件關聯標識號

編碼規則:采用全球唯一標識符(GUID)表示,格式為“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其中每個x是0-9或a-f范圍內的一個32位十六進制數。

B.3.8 招標方式代碼

編碼規則:采用1位順序碼。

碼值內容見下表。


B.3.9 公告性質代碼

編碼規則:采用1位順序碼表示。

碼值內容見下表。


B.3.10 公告類型代碼

編碼規則:采用1位順序碼表示。

碼值內容見下表。


B.3.11 資格預審文件/招標文件/澄清與修改文件編號

編碼規則:采用組合碼,編碼長度為26位。排列順序從左至右依次為:前23位由標段(包)編號組成;1位表示文件類型,Y表示資格預審文件,Z表示招標文件,2位表示文件版本號,資格預審文件/招標文件從01開始編號,此后的答疑澄清與修改文件每次版本號遞增1,取值范圍從01-99。

B.3.12 是否代碼

編碼規則:采用1位順序碼。

碼值內容見下表。


B.3.13 公示類型代碼

編碼規則:采用1位順序碼表示。

碼值內容見下表。


B.3.14 主體角色類型代碼

編碼規則:用1位字母碼表示。

碼值內容見下表。


B.3.15 資質序列、行業和專業類別代碼

編碼規則:用6位數字層次碼表示。第一層1、2兩位表示資質序列;第二層3、4兩位表示行業分類,00表示不分行業;第三層5、6位表示專業類別,00表示不分專業類別。各層次的資質編碼均按有關部門頒發的資質標準排序。

1、第一層(1-2位)資質序列:


2、第二層(3-4位)資質行業:


3、第三層(5-6位)資質專業:


例如:房屋建筑工程施工總承包企業資質對應的代碼是050100(05-施工總承包序列;01-房屋建筑行業;00-不分專業);工程建設項目招標代理資格的代碼是090061。

B.3.16 資質等級代碼

編碼規則:采用2位順序碼表示。

碼值內容見下表。


B.3.17 身份證件類型代碼

編碼規則:參考公安部制定的《常用證件代碼》(GA/T517-2004),采用2位順序碼。

碼值內容見下表。


B.3.18 獎懲對象類型代碼

編碼規則:采用1位順序碼。

碼值內容見下表。


B.3.19 獎懲類型代碼

編碼規則:采用2位順序碼。

碼值內容見下表。


B.3.20 評標委員會組建申請編號

編碼規則:采用全球唯一標識符(GUID)表示,格式為“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其中每個 x 是 0-9或 a-f 范圍內的一個32位十六進制數。

B.3.21 專家類型代碼

編碼規則:采用1位順序碼。

碼值內容見下表。


B.3.22 專家編號

編碼規則:采用組合碼,編碼長度為17。排列順序從左至右依次為:10位公共服務平臺標識代碼,1位專家庫在公共服務平臺中的序列號,6位是專家在專家庫中的序列號(根據登記入庫的先后自動排序)。

B.3.23 公共服務平臺標識代碼

編碼規則:采用組合碼,編碼長度為10位。排列順序從左至右依次為:6位行政區域代碼,以及4位全國公共服務平臺序列號。

行政區域代碼采用《GB/T 2260-2007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區劃代碼》的6位數字碼。全國公共服務平臺序列號的取值從001-999,按照其在國家公共服務平臺注冊登記或交換登記信息時間排序。

B.3.24 平臺類型代碼

編碼規則:采用1位字母碼。

碼值內容見下表。


B.3.25 金額單位代碼

編碼規則:采用1位順序碼。

碼值內容見下表。


B.3.26 通知書類型代碼

編碼規則:采用1位順序碼。

碼值內容見下表。